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nyncwyyglc02@tj.gov.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建强里37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管理处,邮政编码:3002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
2021年8月12日
(联系人:王立平;电话:83812250)
附件: 附件—天津市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8.10.docx
天津市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提供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线索,依法打击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书面、来访、电话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资金奖励的行为。
履行相关职责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非法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有管辖权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奖励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举报奖励金按照案件性质,分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1000、2000、3000元奖励;
(二)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检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特许证件、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或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给予500-1000元奖励。
(三)对于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农业农村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人故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向媒体透露相关举报信息或在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举报信息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领取奖励的程序。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布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所需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