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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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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7 09:43:46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63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高效决策、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7月30日前反馈。
发布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6 截止日期 2021-07-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贵州
备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高效决策、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7月30日前反馈。

附件:   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16日

(联系人:杨再荣;联系电话:0851 85556020;传真:0851 85572369;邮箱:243064863@qq.com)

附件 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实施方案 .doc

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救援等系列重要论述、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为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高效决策、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4号)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2021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专项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件接报

环境应急值守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突发事件涉及环境风险物质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做好事件接报记录。

事件接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接报时间、来文单位、基本情况、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二、应急响应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事件调查等工作。

三、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须按照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进行报告。

(一)初报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跨市(州)、省行政边界、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二)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内容,监测数据、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三)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终止应急响应时间、事件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后续工作等情况。

四、信息报告时限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4号)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向省人民政府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其他无法判明等级事件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要求执行。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事件

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五、信息上报审批和方式

(一)信息审批

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工作负责同志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审批后,按报告时限要求报出。

(二)信息上报方式

1.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以其正式报告为准。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充正式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851-12369;正式报告可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网或传真0851-85572369报送。

2.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三)信息月统计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每月最后一天上报当月的突发环境事件统计表,无突发环境事件执行零报告,有突发环境事件时,需附上事件应急处置报告。

六、考评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实行扣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凡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相关责任主体超过事发后2小时未报的,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未报的,视为漏报;超过48小时未报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基础分值为100分,等次划分为:80分以下为不合格;81至94分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扣分标准为:发生迟报一次扣5分、漏报一次扣10分、谎报一次15分、瞒报一次扣20分。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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