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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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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1 08:50:00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880
核心提示:为加强危运行业管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近年来危运管理文件及政策要求变化情况,修订完善了《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10 截止日期 2021-07-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州市
备注  

为加强危运行业管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近年来危运管理文件及政策要求变化情况,修订完善了《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413室,邮编:510405。

(二)电子邮件:ygjhgl@g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

黄埔(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本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购置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具有从业资格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制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做好专家遴选、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当按规定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第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运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道路运输业或其他包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公布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引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运力调控,严格安全准入,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保障行业健康、安全、稳定、有序。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参考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运力购置计划,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一节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公开安全承诺,并张贴在企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具体职责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应当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级文件精神,总结企业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部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每季度不少于1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并收集整理有关会议材料建立专门台帐。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制订危运车辆年度维护检测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修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评定为一级方可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危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按规定完成危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危运车辆逾期未进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完成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期办理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办理注销营运手续,不得继续营运。

第三节 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地(以下简称“专用停车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

(二)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企业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三)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停车场和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设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租赁场地设立专用停车场的,应当经过场地产权人或授权管理人的同意。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独立设置专用停车场,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不得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需临时停放办公车辆的,停放区域应当与危运车辆停放区域分开。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停车场应当封闭,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地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幼儿园、学校或其他重要公共建筑,与居民楼距离不得少于25米。

(二)停车场地应当进行有效围闭,场地若位于厂区、园区等封闭管理的场所之外,则应采取非透明方式进行围闭,围闭高度不得低于1.8米。鼓励使用实体围墙的方式进行围闭。

(三)停车场地面应当平整、硬实,并划设停车位、通道等标志标线。鼓励使用水泥、沥青等方式对停车场地进行硬化。

(四)停车场地应当配备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灭火器和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铲等消防设施设备。

(五)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专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一)设立门卫值班室,安排人员24小时进行值班,严格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制度。鼓励安装机动车牌照识别系统,通过系统加强对车辆进出的管理。

(二)配备照明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对出入口、停车区域等实施24小时监控。

(三)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或张贴。

(四)加强警示宣传,悬挂、张贴或喷涂安全警示标语。

(五)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停放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及储存、堆放违禁物品及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危运车辆结束运输任务后因业务等原因不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617.7-2018)“6.3车辆停放要求”选择安全停车地点停放(以下简称“车辆停放点”)。车辆停放点选择的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为:

1.未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公司或工厂的安全场所;

2.有停车管理人员看管的停车场,驾驶员应告知停车管理人员其去向和联系方式;

3.其他公共和私人停车场,但车辆和危险货物不应对其他车辆和人员构成危害;

4.一般不会有人经过或聚集的、与公路和民房隔离的开阔地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点信息及变动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车辆停放点的安全管理:

(一)配备停车管理人员或与车辆停放点管理方约定人员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看管,防止无关人员随意接触。

(二)定期对车辆停放点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解决或协调业主方予以解决。存在安全隐患无法解决的,应当更换车辆停放点。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三)车辆停放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危运车辆应当及时开展运输任务,到达运输目的地后尽快完成卸货作业。

第四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驾驶员、押运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要求为其办理岗位登记。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驾驶员、押运员,保障正常运输业务开展。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人员基本情况(含身份信息、从业资格证信息等)、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入职和转岗的培训及考核记录、责任事故记录、奖惩记录、信誉考核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每名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参加1次企业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本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物化特性及防护知识。

(三)企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

(四)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五)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健康筛查,对危运驾驶员开展入职体检、年度体检,动态掌握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对定期体检结果显示有既往基础疾病的驾驶员加强跟踪管理,有必要的及时调整岗位或优化出车频率。

第五节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危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车辆运行数据实时、有效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书面形式聘用或任命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行驶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且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政府监管平台、社会化平台或企业平台加强危运车辆动态监管,按规定及时处理各类违规整改信息。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真实填报使用本企业危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运单信息,并加强对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监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应用培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运输业务调度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当能熟练、规范操作。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等相关数据的统计,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节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的要求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组织制订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制度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等有关标准、要求,在执行运输、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严格对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标志标签、托运承运有关事项、车辆技术状况和设备、运输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劳动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车辆运输安全“三检”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车辆“三检”内容在危运车辆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认真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由驾驶员、押运员现场填写车辆“三检”表并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线路开展风险排查,对主要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将风险排查情况及防控措施告知驾驶员和押运员。

第七节 安全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要求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台帐。

第八节 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新增经营范围、调整应急组织体系或者职责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情形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应当每月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负责检查维护人员应当在检查维护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应急知识培训应当纳入年度安全学习培训计划。

第四十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演练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应急演练流程、现场图片、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依照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事项,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完成整改落实,按时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因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约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约谈要求事项制订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并按时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收集整理违法违章行为证据材料或线索,依照相关程序和管理权限予以查处或移交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规章 细则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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