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进一步拓宽有奖举报奖励范围和渠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至5月2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12369@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信访接待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2636602;
4.传真:010-68462382;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本规定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金,即实施有奖举报。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有奖举报:
(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http://sthjj.beijing.gov.cn/ “有奖举报”专栏;
(二)微信公众号:“北京生态环境有奖举报”;
(三)邮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车公庄西路14号;邮编:100048;应在信封上标明参与“有奖举报”,未注明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四)来访: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应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未明确表示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五条 举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被举报对象,包括因违反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
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罚款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上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予处罚的,给予100元奖励。
第七条 定期梳理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实名举报线索,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5%的奖励;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于符合本款条件的匿名举报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具体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但其明确拒绝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 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单位在职人员的,按照以上举报奖励标准200%确认奖金,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举报信息:
(一)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如排污情况的照片等;举报机动车违法排污的,还须提供车牌号、车牌颜色、车型等。
(二)如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应当采取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等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就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四)实施奖励,适用举报受理时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实施人的;
(三)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处理)过程中,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六)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答复办理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确定线索适用奖励标准;本局定期梳理奖励情况,并组织举报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或现场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
以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本人本市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举报人要求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发放奖励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或变更奖金领取方式。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选择现场领取奖金,生态环境部门未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到现场领取且未变更领取方式的,视为放弃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京环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依据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监督举报积极性逐渐增高,且各项环境治理措施相继出台实施,本市生态环境状况日益改善。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有奖举报工作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是新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要求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实名举报线索,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是新发布实施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提出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并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
二、修订内容
(一)细化奖励标准
将现行的五档奖励标准,调整为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确定奖励标准,最低100元,最高5万元。
(二)对内部举报人予以重奖
明确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单位在职人员的,给予双倍奖励。
(三)扩大奖励范围
将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重大举报线索,纳入奖励范围。
(四)优化举报和奖励流程
提升有奖举报参与便利度,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即可,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等信息调整为领取奖金时提供。
明确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期限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90日内,逾期不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