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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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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07 08:46:12  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291
核心提示:根据市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现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发布单位
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截止日期 2021-05-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嘉兴市
备注
附件1《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docx
附件2关于《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根据市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现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5月29日。
 
  电子邮箱:jxssfjlfc@163.com。
 
  邮寄地址:嘉兴市司法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祝家港路中南大厦1309室),邮编:314050。
 
  联系电话:83605093,传真:83850592。
 
 
 
  嘉兴市司法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镇燃气和属于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宣传活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下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负责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等环节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单,配合公安机关处置接收的无主危险废物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废物。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口规划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和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储罐部分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危险化学品内河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实名收寄、开封验视、过机安检,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将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
 
  (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中长期产业政策;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对城镇燃气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
 
  (十三)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科研院所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十四)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费用。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安全管理。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拟定加油站零售分销体系规划,以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商贸服务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并督促学校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与化工园区相关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组织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以下统称化工园区),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园区内资源,有效管控和稳步削减安全风险。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化工园区】
 
  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港口(铁路、航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非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配套等项目除外。
 
  鼓励其他工业园区设立危险化学品的集中管理区域, 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贮存,为本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仓储服务。
 
  第九条【联合审核与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十条【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要求,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条件的,应当报请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在办理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和社会化服务等一体化管理,适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鼓励化工园区通过在园区外设置行政人员集中办公区、对园区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区域实行人员限流措施、职工错峰交接班等方式,降低园区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鼓励构成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级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工艺以及数量,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一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四)使用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且贮存量达2吨以上的;
 
  (五)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六)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且贮存量达2吨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二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且贮存量达0.5吨至2吨的;
 
  (二)危险化学品贮存量4吨以上。
 
  其他为三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一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级、三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贮存要求】
 
  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
 
  (二)二级和三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建设独立的贮存场所或者设置专用储存柜,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监控设施。
 
  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教育培训】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开展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之后上岗作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培训和管理。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粘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承运资质与禁止挂靠】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严禁挂靠经营。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异地经营的备案】
 
  注册地在本市之外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与通行要求】
 
  化工园区应当结合产业特点、园区规模、危险化学品运输总量等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流量,在具备条件的高速服务区开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区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限制通行的时间段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需进入限制通行的时间段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放临时通行证明。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监控】
 
  危险化学品运输重点高速公路匝道出口应当安装测速设备,实施限速提示报警管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实时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实时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卸作业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及岗位职责;
 
  (二)实行电子运单闭环管理,实时录入充装信息;
 
  (三)装卸前,对人员、车辆、罐体、介质和运单进行查验。在人、车、罐与证件不一致,或证件超出有效期,或所充货物与电子运单载明事项不一致,或所充货物与罐体适装介质不一致,或所充货物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时,不得充装。
 
  第二十四条 【接收和没收的危险化学品的集中保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贮存条件的企业,集中保管相关部门接收和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监督管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类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信用情况,调整监督检查的频次,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约谈、通报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教育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车辆挂靠等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四条【异地经营未备案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照管理单位】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工艺以及数量,参照本条例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党和国家对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浙江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等的发生,充分说明应当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我市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大市,有必要制定《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市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及废弃处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制约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草案)》,能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而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
 
  目前上位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为危险化学品“从生到死”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并且某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制定《条例(草案)》是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是列入我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一类立法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市应急管理局专门成立由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http://yjglj.jiaxing.gov.cn/art/2020/4/30/art_1229098244_47300002.html>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为成员的立法调研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立法调研工作组先后赴南湖区、桐乡市、嘉善县、海宁市,以及湖州市、安庆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立法调研工作组草拟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召集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逐条修改;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16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意见采纳情况逐一进行反馈和沟通。在上述意见征求与协调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针对目前上位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本《条例(草案)》对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由“总则”“规划和建设”“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六条构成。在《条例(草案)》内容方面,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教训,结合危险化学品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充分借鉴安徽安庆等地的先进立法经验,始终坚持以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上下功夫。
 
  (一)清晰界定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等16个部门的职责,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这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落实提供了法制保障(第五条)。
 
  (二)加强化工园区的规划与管理
 
  《条例(草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等的要求,从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实施“五个一体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化工园区的规划与管理,降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三)建立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条例(草案)》从我市实际出发,对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编制、公布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以期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第十一条)。
 
  (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同时鼓励构成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十四条)。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监管制度
 
  实践中,一般工贸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监管制度。一方面,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工艺以及数量,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等方面设置不同要求。另一方面,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六)多种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条例(草案)》规定多种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使用挂靠车辆;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异地经营备案制度;明确化工园区、高速服务区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的建设要求;在危险化学品运输重点高速公路匝道出口实施限速提示报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实时监控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管理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七)建立约谈、通报制度
 
  《条例(草案)》将在食品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约谈、通报制度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第二十七条)。
 
  (八)明确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理规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如何处理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下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语焉不详,实践中无所适从。根据法律原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九条)。
 地区: 嘉兴市 
 标签: 立法计划 草案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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