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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对《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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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7 10:22:45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32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就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此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4 截止日期 2020-12-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北京
备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市商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为2020年12月4至12月10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邮箱:ddl@sw.beijing.gov.cn。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附件:
 
    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就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告知承诺涵义
 
    本意见所指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直接作出同意决定。
 
    企业前往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的,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选择以一般办理流程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市商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对申请人现场提交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通过首都之窗平台申请办理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市商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信息变更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对申请人现场提交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通过首都之窗平台申请办理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三、日常监管
 
    (一)市商务局在作出行政确认后三个月内,通过资料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检查。
 
    (二)资料核查应制作工作记录,并补充到审批档案中。
 
    (三)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认定证书;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日常监管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分类
 
    资料核查等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行为。
 
    一般违诺失信:提供资料不齐全、与事实有出入且未及时补充的行为;
 
    严重违诺失信: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二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二)惩戒措施
 
    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三)失信修复
 
    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地区: 北京 
 标签: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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