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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北京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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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2 11:46:41  来源: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3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选定工作,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发布单位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1 截止日期 2021-01-0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北京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选定工作,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 liuxq@ls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大街57号院6号楼安全仓储与科技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74669

  4.传真:010-55574664

  附件:1.《北京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1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库点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表 

北京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选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市级储备粮(简称市储备粮,下同)管理,规范市储备粮储存库点选定工作,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市储备粮储存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储存库点是指粮油仓储单位的独立储粮库区。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简称市粮食和储备局,下同)审核合格,方可从事市储备粮储存业务。

第四条 市储备粮储存库点选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选定条件

第五条 市储备原粮、原油储存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且有效,符合“一符四无”管理规定。

(二)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粮食仓容在2.5万吨(含2.5 万吨) 以上,或者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罐容在1万吨(含1万吨)以上,并且仓房或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根据市储备粮布局需要,战备和军粮储存库点可将粮食仓容规模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以上、食用油罐容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

已符合条件库点需新增仓房或油罐申请的,新申请仓(罐) 容规模不限。

(三)仓房或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0部分:粮食仓库》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汛、视频等安全设施设备;简易储粮或储油设施不得申请。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 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食用油接发、油泵、计量、 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五)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七)同一库点具备资格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数量符合以下规定。

类别

仓容(万吨)

检化验员(人)

保管员(人)

粮库

≥2.5且<5

≥2

≥4

≥5且<10

≥3

≥7

>10

≥4

≥10

油库

≥1且<5

≥2

≥2

≥5

≥3

≥3

(八)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 1 人以上(含 1 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市储备成品粮油储存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且有效。

(二)同一库点提出申请的成品粮油仓容或罐容500吨以上。

已符合条件库点需新增仓房或油罐申请的,新申请仓(罐) 容规模不限。

(三)仓房或油罐储存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汛、视频等安全设施设备。租赁仓房或油罐需签订合同。

(四)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质量检验等设备,不具备质量检验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粮油检验资质单位开展粮油检验工作,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五)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 1 人以上(含 1 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选定程序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自愿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交申请,市粮食和储备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审核程序开展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工作。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就多个库点提出申请的,每个库点应分别提出申请,且各项条件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九条 储存库点条件分原粮、原油和成品粮油三类,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通过首都之窗网站下载相应表格,如实填写签字盖章后,将表格报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附件留存备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事人员,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申请,并将材料移交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十二条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粮食和储备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不能按期完成,可延长10个工作日,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规定的,选定为市储备粮储存库点,发文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四章 库点管理

第十四条 储存库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粮油仓储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库点名称、地点发生变化。

(二)符合条件仓房拆除或无法满足粮油储存安全需要。

(三)库点设施、设备无法满足粮油出入库、安全储存需要。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不符合规定。

(五)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可能危及粮油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第十五条 条件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粮油仓储点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储存库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取消其条件: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 1 万元)以上。

(二)在市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挤占挪用市储备粮油贷款、套取市储备粮油差价、 虚报冒领市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四)擅自动用市储备粮油,虚报、瞒报市储备粮油数量。

(五)以市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擅自串换市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储备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条件不满3年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京粮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申请表

 地区: 北京 
 标签: 储存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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