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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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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3 01:58:08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493
核心提示: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11月9日止。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02 截止日期 2020-11-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11月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管处。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jd_ahs@163.com。
 
    特此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1月2日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
 
    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的源头治理,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明确工作职责,在生产和流通流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三条(工作分工)  后处理整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负责涉及本辖区内省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各县区局负责市级以下(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四条(后处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完成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后,对检验结果开展的汇总分析、公开、通报,以及对不合格企业开展的整改、依法查处、召回、风险隐患处理等措施。
 
    第五条(后处理整改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整改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整改工作),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监督抽查结果,要求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结果开展检查的工作,主要包括通知、整改、复查、通报、再次复查、公告、移送等。
 
    第六条(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整改工作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简称为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包括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销售企业(含从事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下同)。
 
    第七条(特殊情况要求)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除因停产、停止营业、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必须进行整改。
 
    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待迁址完成或自然灾害消除后,必须进行整改。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下达整改通知) 负责组织实施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下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1),责令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立即开展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九条(整改时限)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应当在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条(整改复查时限要求)  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
 
    第十一条(整改复查结果告知)  负责后处理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整改复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整改复查结果(附件2)。
 
    第十二条(整改复查不合格)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经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再次复查)  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不合格企业组织再次复查,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生产者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整改工作内容)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工作内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完成工作后向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六)接受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十五条(整改复查要求)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后处理整改复查工作包括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复查检验。
 
    报告审查为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提交的复查申请及报告内容作出审查。
 
    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复查检验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检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工作。对实施现场检查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对实施现场检查的销售企业,现场检查通过,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查、工作现场检查、专家评估、结果通报等内容。
 
    材料审查:查验企业内部整改工作资料,重点检查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台帐,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的清理记录台帐,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本次抽查不合格情况记录,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的调查记录,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处理记录。
 
    工作现场检查:查验生产型企业对该批不合格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帐,检查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落实情况,检验设备配备情况,查阅整改后产品的检验工作记录及企业内部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查验销售型企业对该批不合格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帐,对产品质量把关的工作要求和现场落实情况,查阅有关工作台账。
 
    专家评估:根据材料审查和工作现场检查情况,对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工作成效作出评估,给出结论。
 
    结果通报:现场检查组根据对企业整改方案的评估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检查,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予以通报(附件3)。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章  销售者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整改工作内容) 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工作内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置。
 
    (四)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按照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完成工作后向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进货把关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接受整改复查。
 
    第十九条(整改复查要求) 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开展的后处理整改复查工作包括报告审查和现场检查。
 
    报告审查为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复查申请及报告内容作出审查。
 
    对销售产品多次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销售者,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二十条(公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局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它应当公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线索移送) 开展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同时,对不合格企业的相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凡涉及辖区外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含从事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要及时填写、发送移送函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移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附件4)。
 
    不合格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开展整改、整改不合格、限期整顿后复查不合格等工作情况及相关文书,均应作为行政案件线索,通报给执法稽查部门(附件5)。
 
    不合格报告涉及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召回工作。
 
    后处理整改工作结果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原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列入异常名录)通过不合格生产者、销售者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未开展整改复查的,由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县区市场监管局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三条(统计报表)  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统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报表》(附件6),逐级上报到省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   年  月  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 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生产者)

编号:

在        组织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        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六十日内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对在制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做好修理、更换、退货工作。

□结合产品检验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未经我局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我局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的市场监管局名称)

(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销售者)

编号:

在       组织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销售的标称为      生产的     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六十日内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负责做好“修理、更换、退货”工作;

□向供货方通报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

□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未经我局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销售同一产品。

我局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的市场监管局名称)

(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结果通知书

 

编号:

在       组织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销售的标称为      生产的     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后处理整改复查,结论为

□合格;

□不合格。

 

我局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的市场监管局名称)

(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生产地址:                           

 

产 品  名 称:                           

 

不合格报告接受日期:                     

 

核 查  日 期:                           

 

核查组成员签字: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

现场核查结论的判定说明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共分为八条十七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各条款的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和“不符合”。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核查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4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核查项目中出现一款“不符合”或者核查项目中“轻微不符合”超过4款,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核查内容:核查组检查的所有材料应限定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范围。

5、现场核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最终结论。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一)

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1.是否下达了该类不合格产品生产暂停通知单;查生产记录,下发生产暂停通知单后是否继续进行该类不合格品的生产;

o符合

o不符合

2.查出货记录或台帐,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不合格产品是否继续出厂。

o符合

o不符合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1.查会议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向全体职工作了通报;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有整改方案,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o符合

o不符合

3.针对整改是否落实了责任制。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三)

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1.是否有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析报告。

o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明确了责任人。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3.对相关责任人是否有处理措施。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四)

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1是否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是否有不合格产品的流向调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说明等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五)

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1.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析报告是否明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是否准确、真实;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六)

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1.与该不合格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含生产工人、检验人员、相关负责人等。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了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企业是否参加。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七)

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对照不合格处理通知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o符合

o不符合

(八)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1.是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o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有不合格产品整改成效的验证报告。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国抽、省抽不合格项目

 

核查结论

o  合格         o  不合格

附件4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移送单

编号:(流水号)

 

在        组织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你局辖区的有关经营者生产/经销的产品为不合格品(名单附后)。

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经销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请报告我局。

 

附件:不合格产品名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或监督抽查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 

不合格产品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销售者名称

检验报告编号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

编号:(流水号)

              处(室、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                                                

                                                        

案件线索移交你处(室、局),请依法调查处理。

 

附件:(相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或监督抽查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报表

 

单位名称(公章):                                             统计范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抽查

类别

后处理类型

不合格生产者、

销售者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规格型号

接受移送时间

移送单编号

复查

时间

完成

情况

是否立案

收回

数量

处理

方式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地区: 安徽 
 标签: 市场监管 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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