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我市优良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1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08房刘浩收,联系电话:83070549(邮编: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我市优良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名义作出处罚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
第三条【信用修复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受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的商事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该商事主体名下,但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第四条【信用修复原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遵循“依申请”原则和“谁处罚、谁审核”原则。由商事主体主动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依申请逐条审核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五条【信用修复系统】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建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各单位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
(一)信用监管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二)法规处负责对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法规指导。
(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指导。
(四)市市场稽查局、各辖区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等办案单位(以下统称“办案单位”)负责受理、审核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作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
(五)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维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系统,跟踪、分派信用修复申请,根据办案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通过相关信用平台执行信用修复处理。
第七条【信用修复委员会】 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信用修复委员会”),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问题。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领导任主任,法规处、督查处、信用处、信用中心及各业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局信用修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用处。
办案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开展本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审议情况复杂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项。
第八条【行政处罚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信息,违反食品、特种设备监管法律法规被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违反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监管法律法规被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因违法行为被处以5千元(含)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被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被依法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除上述涉及特定严重、严重、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分类标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标注。
第十条【公示期限】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6个月至3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个月至1年。
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0至3个月。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不予修复】存在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所属类别行政处罚信息的最长公示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信用修复:
1.属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
2.商事主体最近一年受到2次及以上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3.商事主体最近一年曾办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且修复后再次受到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轻微失信修复】商事主体申请修复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予信用修复: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齐备;
2.商事主体已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
3.商事主体已完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商事主体当前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5.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明的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十三条【一般失信修复】商事主体申请修复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予信用修复: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齐备;
2.商事主体已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
3.商事主体已完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商事主体当前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5.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6.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明的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十四条【严重失信修复】商事主体申请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予信用修复: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齐备;
2.商事主体已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
3.参加信用修复培训;
4.出具信用报告;
5.商事主体已完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6.商事主体当前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7.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8.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明的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十五条 【网上申请】 商事主体通过深圳信用网(网址:www.szcredit.org.cn <https://www.szcredit.com.cn)向社会公示。>)登录系统,完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线实名核验,查询并选择名下需要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作出信用修复信用承诺,按提示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在线培训或上传其他信用培训资料,查询生成信用修复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或上传信用报告,填写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信息。
商事主体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线实名核验的,也可先行提交申请,后续由相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办案单位进行现场身份核验。
第十六条【专项信用报告】 商事主体在信用修复申请过程中通过系统查询生成专项信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修复的行政处罚明细信息(含处罚种类、处罚决定时间、公示时间等);
2.商事主体最近一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3.商事主体最近一年办理信用修复的信息;
4.信用修复承诺公示情况;
5.商事主体当前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况。
第十七条【受理分派】 办案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办理”的原则受理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
商事主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后,系统将信用修复申请信息自动分派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办案单位发现系统分派有误的,应该将信用修复申请信息退回信用中心重新分派。
系统无法自动分派或办案单位退回需重新分派的信用修复申请信息,由信用中心予以人工指派。
第十八条 【一般修复审核程序】办案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审核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办案单位依据系统生成的专项信用报告,结合工作实际,审核信用修复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应列明的修复条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十九条 【特别修复审核程序】对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重大疑难的,经办案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提请办案单位信用修复委员会开展审议。办案单位信用修复委员会应自办案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审议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二十条【后续处理1】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办案单位通过系统将信用修复决定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心,并根据申请人需要出具纸质的《信用修复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后续处理2】 办案单位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中心应自接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处理。修复处理包括移除或屏蔽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相关信息,同步更新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系统、网站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后续处理3】 商事主体因行政处罚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处理范围。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失信行为的修复】除行政处罚信息外,商事主体因违法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其他失信信息,其信用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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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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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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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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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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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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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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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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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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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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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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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况, 并附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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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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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第一、二点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信用记录恢复向社会公示,并按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
五、若违背上述第三点承诺内容,在信用修复完成后一年内因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
签字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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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用修复承诺书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证件类型)/(号码后四位),于 年 月 日,被 (行政决定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现申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并郑重承诺:
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第一、二点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信用记录恢复向社会公示,并按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
五、若违背上述第三点承诺内容,在信用修复完成后一年内因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