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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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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9 16:41:47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68
核心提示: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畜禽产品市场流通顺畅,我们参照外省有关做法,起草了《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满足可追溯条件下进入我省流通环节(批发市场等)的畜禽产品在省内分销时,不再分销换证。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19 截止日期 2020-10-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近年来,随着生猪及其产品流通方式从调猪向运肉转变,加上大型连锁超市的迅猛发展,冷鲜小包装动物产品越来越普遍,动物产品流通越来越频繁。但动物产品进入超市等流通环节时,部分地区要求分销换证,导致部分畜禽产品运营流通不畅,给企业主体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即可进入流通环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直接在当地分销以及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货主可以进行分销换证或重新申报检疫。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畜禽产品市场流通顺畅,我们参照外省有关做法,起草了《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满足可追溯条件下进入我省流通环节(批发市场等)的畜禽产品在省内分销时,不再分销换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0年10月26日。

    (一)信函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

    (二)电话:37289315  传真:37288406

    (三)电子邮箱:nynct-dgd@gd.gov.cn

    附件: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六稳”“六保”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下简称“省政府《意见》”)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畜禽产品市场流通顺畅,现就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畜禽产品进入省内流通环节后不用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分销换证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即可进入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在满足可追溯条件下,对进入我省流通环节(批发市场等)的畜禽产品在省内分销时,由畜禽产品批发经营者向下游销售商提供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批发经营者印章进行流通,可以不用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分销换证。

    二、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屠宰检疫和指定道口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场畜禽屠宰检疫和入粤动物产品的指定道口监管工作。经公路运输入粤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粤府函〔2019〕196号)要求,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证书)等证明,从指定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畜禽产品以非公路运输方式进入广东的,应向收货方提供不经公路运输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对调出本省的畜禽产品,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7条的要求,规范实施分销换证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检疫信息可追溯

    根据省政府《意见》,本省从事畜禽产品屠宰、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记录畜禽产品的产地和生产单位、购入日期和数量、产品保质期、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号等事项。出售畜禽产品时应出具商品交易确认单或追溯单据,记录畜禽产品流向、数量和原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号,确保检疫信息可追溯。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  月   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批发 农业 流通 追溯 畜禽 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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