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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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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4 10:50:08  来源: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72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东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反馈我局。
 
  联系人:何振山;联系电话:85916932
 
  E-mail:qdsyjspltc@163.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9号1008室
 
  邮编:266071
 
  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措施和实施计划》要求,以“四个最严”为中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通过加强农产品经营者入市登记、农产品入市查验、农产品质量检验和不合格供货商退市,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之前,在抚顺路蔬菜批发市场、华中蔬菜批发市场和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至2015年5月前,在我市主要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在我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实施农产品准入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
 
  三、农产品市场准入原则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产地证明。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能够表明该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以下材料可作为产地证明:
 
  1.县级以上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海洋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乡(镇)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
 
  3.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
 
  4.包装的农产品,标识上已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5.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经营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二)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具备质量安全证明,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证明:
 
  1.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⒋一年内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同一生产者种植、养殖的同一品种的农产品监督抽验合格报告。
 
  (三)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四)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五)我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必须提供《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
 
  (六)农村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或在摊位上挂牌明示。
 
  四、入市管理
 
  (一)入市登记
 
  市场开办方应当对首次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若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若有)、联系方式、销售授权书(“三品一标”产品)、拟经营农产品品种等。农民自产自销登记主要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产品品种、联系方式等。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凡未在市场进行登记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二)签订协议
 
  市场开办方应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内容:对经营者查验所经营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建立进销台账,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方开展农产品检测,发现所经营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对不合格农产品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义务规定;禁止经营的农产品规定;市场开办方对经营者的管理规定;退市规定。
 
  凡不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三)产品查验
 
  市场开办方应当对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查验,凡发现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四)质量检验
 
  市场开办方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 对未取得质量安全证明的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做到每批次、每品种必检。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
 
  2. 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制度,做到每户必检、每车必检、高危品种必检。
 
  3.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实行定期抽检。
 
  五、退市机制
 
  (一)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商应承诺并履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市场开办方与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不合格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制度。市场开办方对入市经营的农产品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当依据协议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销毁。
 
  (二)凡在商场超市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最终结果为不合格,并且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50%及以上的。下同),其供货商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商场超市销售,两次不合格终生禁入该商场超市销售;凡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检一次不合格的,其供货商一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两次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三次不合格的,终生禁入该市场销售。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供货商,终生禁入我市市场。
 
  (三)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检人,同时告知市场开办方。市场开办方接到区市局的通知后,根据供货商的产品不合格次数和不合格项目,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5日内作出不合格产品供货商退市决定,并书面通知供货商,同时将退市决定在市场内予以公告。市场开办方在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进行公告的同时,填写《青岛市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供货商退市报告单》(见附件),报当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市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供货商退市报告单》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局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监管部门严格监督市场开办方实施入场检验、协议销毁、退市制度。对退市供货商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在市场内进行通报。对市场开办方和供货商不按规定执行销毁、退市制度的,由监管部门督促执行,同时扣除市场开办方质量保证金,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管理责任
 
  (一)市场开办方责任
 
  各类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与农产品市场准入相配套的管理制度。要建立经营者入市登记制度、农产品入市查验制度、农产品质量抽检制度,不合格农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制度等。
 
  2.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与所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并严格落实协议条款,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加强入市农产品的查验工作。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准入原则和入市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农产品经营者入市登记、查验等方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4.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和检测记录档案,对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检。条件不具备的应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5.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市场内农产品质量信息、亮证经营和经营者信誉公示制度,指导、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
 
  6.市场开办方应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积极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二)经营者责任
 
  1.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2.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1)经营者购入农产品时,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验明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农产品质量合格。
 
  (2)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证。
 
  (3)进入市场的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应向零售商出具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者、销售日期、产品名称、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检测结果等内容。
 
  (三)监管者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对入市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以对农产品经营主体进行评估,规范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监督退市制度的落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建立市场巡查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全面落实各项市场巡查监管制度,认真排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企业自律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格依法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2.建立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的监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前移监管关口,在重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明确监管人员,定岗定责,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人员照片等信息。监管人员要重点监督市场开办方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市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所要定期对市场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大型批发市场监管所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立检测室;监管部门要监督市场开办方履行入市检测责任,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合同销毁和供货商退市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
 
  4.推行市场保证金制度。通过实施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促使市场开办方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消费者实行依申请“先行退付”和“假一赔十”制度,对市场开办方未履行入市备案、查验、检验检测、退市机制等责任的,依照协议扣除保证金,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
 
  5.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农产品经营者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农产品。
 地区: 山东 
 标签: 农产品市场准入 产品质量 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 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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