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反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nmg.gov.cn/),通过首页“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jd_nmg@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3.书面意见可邮寄或传真至: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4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联系电话及传真0471-4501019。请在信封或传真首页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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