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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 《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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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5 10:01:41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6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19〕62号
发布日期 2019-11-22 截止日期 2019-12-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深圳市
备注  附件:
1.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说明
2.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08房刘浩收,联系电话:83070549(邮编: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hao2@mail.amr.sz.gov.cn。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无证无照经营 事中事后监管 经营 放管服 无照经营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监管职责 查处 规范性文件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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