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发布《关于做好入疆指定省际公路通道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对进入新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的卫生监督检查站、制定通道的路线、应携带的证明等进行了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省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从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到生猪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质量安全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为保障猪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根据《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商请协助做好入川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出证监管工作的函》(川动监函〔2020〕6号), 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现制定将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入川有关政策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清远市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工作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专栏信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动物卫生专栏信息在网络资源共享上的作用。现就有为进一步加强陕西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专栏信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动物卫生专栏信息在网络资源共享上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科学指导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降低生猪及生猪产品在屠宰环节的生物安全风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对原制订的《四川省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近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农牧医发〔2020〕3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全力抗疫情促生产八条措施》(内农牧办发〔2020〕33)以及自治区疫情防控分类指导和企业复工复产应对措施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养殖、屠宰等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后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合谊肉联有限公司“洗白”病死猪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合谊肉联有限公司宰杀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置情况进行了通报。为贯彻落实好《通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鉴于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从2020年2月10日起,在本市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铜陵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通告。
为指导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场所消毒工作,根据《消毒技术规范》结合疫情特点,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山西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场所等消毒技术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屠宰环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证管理,更好地保证畜禽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识别查验,建立从屠宰到生产经营追溯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健康安全,省畜牧局决定2020年在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9〕67号),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