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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全区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内动卫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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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04 17:34: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376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近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农牧医发〔2020〕3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全力抗疫情促生产八条措施》(内农牧办发〔2020〕33)以及自治区疫情防控分类指导和企业复工复产应对措施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养殖、屠宰等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后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内动卫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生效日期 2020-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户排查封控情况表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近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农牧医发〔2020〕3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全力抗疫情促生产八条措施》(内农牧办发〔2020〕33)以及自治区疫情防控分类指导和企业复工复产应对措施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养殖、屠宰等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后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检疫力度,确保规范检疫
 
    (一)履职尽责,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一是要依法履行检疫职责。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及相关规定开展检疫工作,按规定索要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坚决杜绝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程实施检疫或不检疫就出证;三是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对野生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有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四是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报检的猪、牛、羊等必须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并佩戴免疫耳标;五是官方兽医要到场到户实施检疫,认真查验免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确保有报必检。
 
    (二)兢兢业业,强化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农牧部门领导下抓好屠宰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官方兽医个人防护和环境卫生消毒各项制度。要严把屠宰场动物检疫入场关和出场关。一是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工作。认真查证验物、活体健康检查及回收管理好检疫证明,做好检疫登记,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动物严禁入场;二是要对屠宰的动物进行同步检疫。不能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缺项、漏项,做到有宰必检、随宰随检,对检疫结论负责。对检验不合格的,坚决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好记录;三是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屠宰野生动物。四是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五是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恪尽职守,加强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工作。自治区从2020年1月1日起,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审批职责下放到了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地要严格履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二、压实责任,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一)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饲养环节的巡查监管,及时掌握畜禽出栏、补栏以及病死情况,认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和统计上报工作。对辖区内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养殖场户要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没有遗漏。对于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要及时上报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管,加强排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控隔离,并将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户排查排查封控情况(按附表)于2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严禁发生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工作。2020年4月1日起,未进行备案的跨省、跨地区动物运输车辆将停止动物检疫申报。各地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全面落实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的备案和监管,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车辆备案规定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防重大动物疫病藉交通运输工具传播。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供外省市区备案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的监管。一是各地对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外省市区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做好对复工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瘦肉精”、非洲猪瘟自检。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做到辖区企业监管面、监督检测面全覆盖。二是做好供外省市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工作。重点检查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的数量、种类、品种、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等是是否证物相符,切实做到出证规范、准确。三是各地要严格对新增拟备案企业的审查。对新申请备案的企业,要继续按要求严格审查其备案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备案。四是做好信息调度工作。各地向相关省市区报送企业备案材料的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拟备案企业信息上报区所,由区所统一汇总报农牧厅和实行备案省市区。五是要加强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畜禽屠宰周报、月报和年报信息。
 
    (四)各地要广泛宣传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民众防范意识。鼓励向林草部门举报各类非法捕猎、滥杀、食用、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摒弃“野味滋补”的伪健康观念,不食用野生动物。同时要全面做好官方兽医的防护工作,及时组织采购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消毒药品等防护用品,落实好官方兽医有关津补贴,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相关人员做好自身防护,科学使用消毒药剂,降低新冠肺炎感染风险。
 
    当前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新冠疫情防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动物检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合法有序规范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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