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屠宰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屠宰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9 09:38:20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3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陕西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专栏信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动物卫生专栏信息在网络资源共享上的作用。现就有为进一步加强陕西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专栏信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动物卫生专栏信息在网络资源共享上的作用。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18 生效日期 2020-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凌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专栏信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动物卫生专栏信息在网络资源共享上的作用。现就有为进一步加强陕西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专栏信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动物卫生专栏信息在网络资源共享上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查阅
 
    动物卫生专栏信息发布(链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http://nyt.shaanxi.gov.cn/)→政务公开→农业服务→动物卫生→行政通知(或新闻资讯)。
 
    二、信息报送重点
 
    坚持正确导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紧密围绕动物卫生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及各级兽医部门关于动物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动态及经验和问题,结合当地工作特色,有针对性地上传信息。原则上只发布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若属涉及与其他部门相关的内容,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处理。
 
    三、信息报送要求
 
    (一)确定网络信息联络员。各级动物卫生机构要确定1名以上专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报送及重要通知的下载工作,并确保人员稳定,工作交接有序。请各市3月25日前将专职信息员上报我站医政药政科。
 
    (二)规范报送信息内容。各级动物卫生机构在上传信息时要注重信息全面性,把握信息的时效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信息的质量。要严格遵守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禁止发布涉密的、未经许可的、不健康的、具有消极影响的新闻内容,不得发布带有科研机密、传播小道消息或恶意中伤他人的信息。报送的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情的概貌和特征。涉及到的时间、人物、地点、数据等,要了解清楚,表述准确,对于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内容,要认真核实。上传的稿件,不能出现“我市”、“我县”、“我局”以及“今天”、“昨天”、“近日”、“近期”等易引起异意的词语。
 
    (三)避免重复、集中报送。县级、市级动物卫生机构采编的稿件应首先报送给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稿件将被发布到动物卫生专栏。如县级、市级动物卫生机构采编的稿件直接报送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将不再向动物卫生专栏报送。采编的信息要及时审核和报送,避免集中报送,以免影响信息的时效性,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带来不便。
 
    (四)规范图片的采集。新闻配图要精选一张或一组图片,能充分反映新闻主题,图片尽量使用原图,对报送的图片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五)创新会议报道方式。要从公众关注的角度切入,突出新闻性,在内容和形式上创新,不浮在会议的表面,要跳出会议写会议,从庞杂的会议内容中捕捉新闻“亮点”。会议稿件请不要用“XXX领导指出”等文字,请尽量使用“会议指出、会议要求”等文字。
 
    (六)按程序上传信息。各级动物卫生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逐级上传,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区)按照信息内容将信息发送到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的相关科室,(防疫科电话及传真:029-862579214;检疫科电话及传真:029-86254582;防疫物资科电话及传真:029-86289356;医政药政科电话及传真:029-886237221;办公室电话及传真:029-86290853;屠宰管理科电话及传真:029-89578856)。对各市归口报送的信息及本站各科室的重要工作动态及通知,确保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在专栏上发布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2020年3月12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农业 动物卫生 屠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