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商请协助做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告知工作的函》(新牧函〔2020〕26号)现将调运入疆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的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际公路通道(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是指哈密烟墩动植物联合检疫检查站、哈密G7白山泉动植物联合检疫检查站(骆驼圈子临时检查站)、巴州依吞布拉克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喀什库地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二、指定通道的路线为:甘肃方向沿G30入疆的,从哈密烟墩动植物联合检疫检查站指定通过;内蒙古方向沿G7入疆的,从哈密G7白山泉动植物联合检疫检查站(骆驼圈子临时检查站)指定通过;青海方向沿G315入疆的,从巴州依吞布拉克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过;西藏方同沿G219入疆的,从喀什库地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过。
三、从公路入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从指定通道进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相关备案手续等原件。从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主动接受指定通道的监督检查,经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后检查合格的,由指定通道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印章;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公安检查站、边防检查站、公路收费站等发现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通报指定通道。
四、凡未从指定通道进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未加盖指定通道印章的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入疆。强行或擅自进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行处罚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五、凡未从指定通道进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未加盖指定通道印章的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法接收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违法接收并经营动物产品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六、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标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按照动物检疫有关办和规范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八、今后入疆若调整指定通道,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