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含特殊食品,下同)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动态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供全省食品经营企业参考使用。
云南省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指引
为督促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制定本办法。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本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本市食品经营企业贯彻落实《规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市)使用统一餐饮品牌,以直营、合营、加盟连锁等方式开展连锁经营,且已有10家以上连锁门店或已有3家单体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的开展和有关智慧监管手段的运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全面认识 二、制定细化措施,推动落到实处 三、狠抓工作重点,提升质量效能 四、加强督导考核,及时总结成绩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的开展和有关智慧监管手段的运用,省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强化智慧监管的通知》(苏市监食生函〔2021〕63号)。根据省局文件,结合徐州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票据及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更好地督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要求,就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