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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的通知 (晋市监食生【201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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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4 08:25:24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1
核心提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票据及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市监食生【2019】312号
发布日期 2019-12-12 生效日期 2019-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质量,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docx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2019年11月20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票据及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2.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包装、尺寸、数量等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入库,分类存放,防止过期变质;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配(投)料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根据工艺配方管理配(投)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许,不得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3.在配(投)料及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按照工艺配方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使用检定有效计量器具称量,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配(投)料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记录,保存二年以上;

4.食品添加剂使用由专人保管、专区(柜)存放、严格标签管理,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

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车间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的控制;

2.生产人员要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3.投入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

4.使用合适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并保证适宜的工作环境;应确保设备完好,工作场所环境符合要求;

5.要加强关键控制点的质量控制,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保证地域、传统食品特色。

四、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检验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检验人员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3.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台账,查验出厂食品的食品安全状况,如实记录检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二年;

4.对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应无害化处理,并进行记录。

五、卫生管理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清洁卫生工作;

2.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离,生产区不得饲养动物;

3.做好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生产加工区地面清洁无杂物,无蜘蛛网、积尘等;

4.配备必要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等设施;

5.生产结束后应及时清洗生产设备;

6.严格食品包装材料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7.生产加工人员按规定着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避免食品污染;

8.进入生产加工区应更衣、消毒,严禁流行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进入生产区。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

1.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查验本单位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

2.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各项制度;

3.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4.有发生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本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八、不合格食品召回及销毁制度

1.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如因标签、标注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本单位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提前报告时间、地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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