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5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学校、医院、景区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突出问题,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落实“三边”主体责任“二十条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加强集中交易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市监办〔2023〕346号)等相
为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责任,规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梳理了10类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内容及法律依据,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印发。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为了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