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以来,全国报告发生13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其中绝大多数疫情由违法违规调运引发。目前,在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部分疫情的调查和追溯等工作取得进展,有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做好战疫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重点工作的函,对积极稳妥做好战疫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重点工作进行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督促养猪场(户)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牲畜耳标质量,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推进省级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追溯平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提升各级监管部门智慧监管能力和大数据分析决策水平,更好地服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制定省级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总体实施方案。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系统建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1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系统建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72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支持建立重要产品全链条追溯体系的建议
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着力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对兽药经营活动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根据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当前要大力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积极主动地实行追溯管理,以整体提高我国农产品追溯覆盖面,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4挂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021年12月起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试点品种保健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应当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将刀鲚(刀鱼)、凤鲚(凤尾鱼)、长吻鮠(鮰鱼)、鲫鱼、中华绒螯蟹(大闸蟹)等5种水产品新增为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具体品种。
为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精准化和科学化,确保进口冷链食品跨业态全链条可追溯,广东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升级优化了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部分功能及操作流程,对企业系统数据对接的接口规范作了相应修订。 现将《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2.0版)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予以发布。各生产经营主体如需对接系统的,可在“冷库通”查看接口文档帮助信息,根据信息提示操作进行对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扩展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将省内生产端和消费端同步纳入信息化监管,加快实现一网统管可控”的要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通过省内生产的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决定对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省内重点企业(名单附后)生产的冷链食品(以下简称省内重点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人物同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更好地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同意,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巩固我省来之不易的新冠肺炎痰情防控良好局面,持续抓紧抓实抓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按医"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压实地方责任、全业主动配合”的工作思路。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决定在全省推广使用"湖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溺系统”〔以下简称“湘冷链”)现就推广使用“湘冷链”通告如下;
经研究,现将《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指引(第二版)》的通知,对追溯平台的使用进行详细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决定拓展北京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追溯食品品种范围,主要包括冷冻粮食制品(如速冻米面制品)、冷冻乳制品(如黄油、奶酪)、冷冻蔬菜、冷冻水果、冷冻饮品(如冰激凌、冷冻果汁)等进口冷链食品品种。本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物流仓储、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严格落实食品追溯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保证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实现追溯,严格遵守“四无五不”管理要求。
按照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新疫指电〔2021〕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监管,自治区建立了统一的“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以实现对冷链食品的全流程追溯管理。现就推广应用“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事宜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