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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1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商秩函〔2019〕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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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13:47:48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470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1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秩函〔2019〕328号
发布日期 2019-07-10 生效日期 2019-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对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提出建设食用农产品、食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根据95号文的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负责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
 
    一、关于出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食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于2016年在上海、山东、宁夏、厦门四地开展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2018年示范工作完成并总结典型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在此基础上,商务部正在开展《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探索推动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立法。
 
    二、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协同机制,实现追溯数据和平台互联互通。
 
    2017年,商务部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明确由商务部完善制定食品追溯相关的信息编码、数据接口、追溯认证等标准规范,承担完善建设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任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正式批复,目前该项目正在进一步推进中。
 
    2019年5月,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推进“七个协同”,即工作机制协同、信息平台协同、追溯应用协同、建设运行投入协同、法规制度建设协同、政策配套协同、培训宣传协同。
 
    三、关于扩展食品安全追溯覆盖面
 
    在商务部牵头推动下,截至2018年底,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覆盖34个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102个城市,涉及8.6万多家企业、覆盖超过52万商户;追溯品种覆盖了猪牛羊鸡肉、500多种蔬菜、1240种水果及近千种水产;中央平台累计接收追溯信息66.6亿条,2018年日均接收追溯信息450万条。商务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维主体责任,将更多的龙头企业、重点行业及第三方机构等纳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四、关于加强监测研发投入、制定标准规范等
 
    商务部会同国家标准委推动制定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编码规范、核心元数据等多项国家标准,部分国家标准拟于近期出台。
 
    下一步,商务部将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牵头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立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将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化可追溯制度要求纳入各领域专门立法中,支持有立法权的地区开展追溯地方立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完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建立不同部门间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配合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完善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为实现食品从种养殖、加工、流通到消费终端全链条可追溯提供支撑。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19年7月1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管理体系 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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