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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系统建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 (商秩函〔2019〕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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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13:48:19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935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系统建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秩函〔2019〕327号
发布日期 2019-07-10 生效日期 2019-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关于系统建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是实现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有效手段。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由商务部牵头,加快推进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七大类产品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一、积极推动试点示范工作
 
    2010年以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支持76个地区开展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于2016年在上海、山东、宁夏、厦门四地开展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2018年,试点示范工作全面结束,商务部对试点示范形成的经验模式进行了总结并向全国复制推广。
 
    截至2018年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覆盖34个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102个城市,涉及8.6万多家企业、覆盖超过52万商户;追溯品种覆盖了猪牛羊鸡肉、500多种蔬菜、1240种水果及近千种水产;中央平台累计接收追溯信息66.6亿条,2018年日均接收追溯信息450万条。
 
    二、探索立法和完善制度
 
    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中,一些试点示范地区在特色产品追溯、追溯法规制度和标准建设、平台建设与互联互通、市场化推进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经验,其中,上海市还出台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在取得上述成效和典型经验的基础上,商务部积极总结推广,目前,正在开展《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探索推动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立法。
 
    2019年5月,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共同推进“七个协同”,即工作机制协同、信息平台协同、追溯应用协同、建设运行投入协同、法规制度建设协同、政策配套协同、培训宣传协同,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协同,逐步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2016年,商务部会同国家标准委印发《国家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方案》,旨在加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科学规划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产品追溯标准体系,加快基础共性标准制定和实施,发挥“标准化+”效益,强化标准化服务和支撑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2017年,商务部会同原质检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对象和保障措施,为全面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政策支持。目前,商务部会同国家标准委推动制定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编码规范》、《核心元数据》等七项国家标准,部分国家标准拟于近期出台。
 
    下一步,商务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牵头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立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将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化可追溯制度要求纳入各领域专门立法中,支持有立法权的地区开展追溯地方立法工作;二是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完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三是建立不同部门间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四是鼓励企业积极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科技,建设从采购、生产到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追溯体系,让追溯信息查询更加便捷。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19年7月1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产品质量 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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