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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市监餐饮字(20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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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0 00: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
核心提示:为了预防和控制网络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餐饮外卖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餐饮字(2020)268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生效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网络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餐饮外卖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以下简称食安封签)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餐饮外卖食品外包装在运送过程中被拆启或意外破坏而采取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安封签的制作、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鼓励餐饮外卖食品在外包装上使用食安封签。

第四条 食安封签的基本形式为不干胶封贴,应标示有“食安封签”字样,可标示“封签损坏,请勿接收”“收餐时检查核对餐品”“收餐后尽快食用”等食品安全提示。标示广告宣传等其他信息内容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食安封签所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GB 4806.8-2016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六条 食安封签应当具备开启损坏后无法恢复原状的性能,确保食安封签具有一次性使用功能。

第七条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二维码等追溯技术手段记载所配送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消费者下达订单时,以显著、合理的方式提示配送人员和消费者使用食安封签的情况及接收注意事项。

第九条 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粘贴,使用位置为外卖食品外包装封口处,使用位置及使用方法应当保证食品一旦被开封,封签就会破损且不可修复。

第十条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对封签已被破坏或者封签不完整的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消费者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当面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在外卖食品配送人员未离场的情况下,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有效。

消费者有权拒收食安封签已被破坏或者封签不完整的外卖食品。

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劳动(或劳务)关系所属单位应当对外卖食品配送人员进行食安封签相关内容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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