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增强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是指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各地区、各部门公开发布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随机抽取,并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将抽查结果反馈被抽查单位。
第二章抽查方案
第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抽查工作重点;
(二)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地区及领域;
(三)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层级、种类、数量、发布时间等;
(四)核查方式、核查期限等工作要求;
(五)复核程序、方式等;
(六)对抽查结果作出处理等。
第六条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时,应当将以下情形作为抽查重点:
(一)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问题集中的地区或领域;
(三)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或领域;
(四)对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政策措施涉及领域;
(五)其他重点领域。
第七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区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其中,自治区政府部门和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分别占15%、35%、50%。
对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地区或领域,适当减少政策措施抽取数量,本年度确定的重点地区或领域,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数量。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可以组织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区域间交叉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
第三章政策措施抽取及核查
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照抽查工作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
第十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根据年度抽查方案及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抽取的政策措施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抽取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评审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审工作情况告知起草单位。评审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论述清晰、结论明确。
第十二条对专家评审认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及形成审查结论情况;
(二)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批准依据;
(三)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四)起草单位关于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意见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自治区政府部门出台或者代政府拟定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核查情况、核查意见、整改建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根据核查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章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
(二)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四)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可以向有关起草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组织开展约谈: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查的;
(四)起草单位在连续两年内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形,听取情况说明,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联合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第十八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敦促或约谈后起草单位仍拖延、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通过行政建议等方式,向其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通过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由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政策措施抽取工作、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对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抽查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中《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文书制发要求,参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