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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 (合市监〔202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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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14 11:54:13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4
核心提示: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主体合规经营,推动直播电商新业态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市监〔2024〕127号
发布日期 2024-12-24 生效日期 2024-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直播带货经营行为,促进直播带货业态高质量发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合肥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合肥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试行)

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主体合规经营,推动直播电商新业态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直播带货平台合规要求

1.直播带货平台应依法履行登记核验义务,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及申请开通商品或服务推广功能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核验,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平台报备。

2.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明确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直播间运营者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营销活动。应当督促直播间运营者在开展直播带货前对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

3.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发现直播间运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特性,制定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规则,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5.直播带货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及技术、流量等手段对直播间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6.直播带货平台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并依法为调查、执法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二、直播间运营者合规要求

1.直播间运营者应通过开展企业背景调查,掌握成立时间、市场地位、资产负债、商品声誉等信息,优先选择具备良好商誉的企业,优先选择中华、地方老字号品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等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

2.直播间运营者应建立严格品控机制,分类目细化审查要点,明确查验清单和审核流程,结合带货商品的生产、运输、售后等信息进行成本分析,确保直播带货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价格符合相关规定,推广服务价格机制合理。

3.直播间运营者应建立选品样品试用制度,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扩大试用范围,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同时,应当建立购货秘检机制,明确购货频次、数量,防止“货不对板”现象。

4.直播间运营者应建立选品、品控管理专业团队,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商品选择、商品推广、商品功能等知识,提升合规意识,掌握专业技能。

5.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建立直播带货人员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6.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开展直播带货,应订立书面合同,书面确认带货商品信息、合作机制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原料、执行标准、赠品等对消费者购买产品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7.直播间运营者应审核商品推介信息、店铺商品详情页面、直播间话术脚本等体现商品信息的载体,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修正。

8.直播间运营者应在直播间显著位置标明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如属受托直播带货的,还应采取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自身并非销售者。

9.直播间运营者应与直播带货平台、商家等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由专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纠纷。

三、直播营销人员合规要求

1.直播营销人员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数字化主播、虚拟主播应在直播间显著标识区分自然人主播。

2.直播营销人员应熟知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提升直播业务能力,每年至少参加2次相关培训,包括职业价值观、合规营销、商品选品等相关培训。

3.直播营销人员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反对拜金主义、食品浪费等不良现象,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4.直播营销人员应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推介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商家提供卖点信息保持一致,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

5.对于需要相关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直播营销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带货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

本指引对直播带货行为作出推荐性指引,供直播带货各方主体参考执行,不具有强制性。

附件:直播带货行为负面清单

附件

直播带货行为负面清单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带货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3.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4.直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5.直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歧视内容的。

6.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

7.引入有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或嘉宾。

8.通过内容虚假的短视频等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进入直播间,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声音、肖像剪辑拼凑音视频为直播间制作引流短视频。

9.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营销。

10.通过标题营销和内容营销,夸大或隐瞒商品成分、产地、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1.通过伪造认证证书、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者在无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资料支持下对产品成分、性能等进行宣传。

12.通过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营销。

13.利用虚假交易、虚假排名,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的。

14.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粉丝量等数据,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15.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16.隐瞒或者片面告知直播营销中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方式、积分兑换规则、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等真实信息。

17.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但未显著标明“广告”。

18.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未以显著方式予以持续、显著标识。

19.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驰名商标”字样等进行直播营销广告宣传。

20.通过炮制话题、虚构流量、高返刷量等方式骗取提升平台算法对直播活动曝光度,利用算法规则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21.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地区: 合肥市 
 标签: 经营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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