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相关主管部门,郑州海关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 6 部委印发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28 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豫政办〔2023〕5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 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