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韩国食品领域HACCP体系应用情况介绍

原创|韩国食品领域HACCP体系应用情况介绍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9 13:36:3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体系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普遍应用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方法,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分装、调制及流通全过程中,为了防止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混入,分析评价各工序的危害因素,针对相应危害因素重点采取预防性管控措施的非常有效的卫生管理体系。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体系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普遍应用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方法,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分装、调制及流通全过程中,为了防止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混入,分析评价各工序的危害因素,针对相应危害因素重点采取预防性管控措施的非常有效的卫生管理体系。

韩国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管理中强制实行HACCP体系。自2002年起,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食品及畜产品生产企业要求逐步推广HACCP体系,还制定多项措施帮助企业获得HACCP认证,同时政府层面对认证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HACCP体系在食品行业卫生管理中持续有效发挥作用。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韩国食品领域HACCP体系应用情况,以便国内输韩企业出口产品生产中借鉴和推广。

一、韩国食品领域HACCP体系应用情况介绍

韩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令、实施规则、《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及其实施令、实施规则、《食品及畜产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调制、分装、流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食品企业,卫生安全管理中要实施HACCP体系。为了在上述食品企业中普及和持续应用HACCP体系,由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牵头,联合地方食药厅、地方团体及韩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院等多个部门和社会团体,通过向企业提供HACCP培训、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多项措施帮助企业获得HACCP认证。

我们先了解一下加工食品领域HACCP体系推广情况。首先儿童嗜好食品为主的8个类型食品分四步推广HACCP体系认证。

也就是说,截止至2022年11月30日,未获得HACCP认证的上述8类儿童嗜好食品的生产企业,就视为未遵守食品安全认证标准,要接受处罚。

加工食品中与我国关系比较密切的是白菜泡菜产品,我国山东地区白菜泡菜出口企业比较密集,根据韩国《进口泡菜安全管理认证标准(HACCP)应用相关规定》,韩国以外的白菜泡菜生产企业按出口规模分四步获得HACCP认证,具体步骤如下:

 

由此可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所有白菜泡菜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执行HACCP 管理体系。若未获得HACCP认证,将无法向韩国出口白菜泡菜。

对畜产品领域,韩国也同样要求推广HACCP体系。目前屠宰业、生乳收购业、蛋类加工业、乳加工业、蛋类挑选包装业已全部获得HACCP体系认证。食用肉加工业及食用肉包装企业正逐步推广中。

二、HACCP认证企业的事后管理

HACCP体系认证之后,为了让企业持续遵守HACCP体系,韩国从政府角度采取了多项措施,具体如下:

1.对HACCP体系执行情况的调查评价及突击检查:韩国地方食药厅每年初公布现场评价对象企业,对这些企业不进行事前预告进行突访检查。发生食物中毒、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令事件时,立即进行检查。

2根据定期调查、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

3.智能HACCP管理企业可豁免定期检查。智能HACCP管理是指自动记录所有关键关键控制点(CCP)数据并上传到系统上,以避免人为的误差和伪造数据等问题,但发生违规事件时立即实施突击检查。

4.立即取消认证制度(One-strike-out):评价结果为60分以下的企业及主要食品安全相关事项不合格的企业立即取消认证。主要安全相关事项包括:1)食品原辅料验收不够完善;2)地下水杀菌消毒不充分;3)现场洗涤消毒不充分;4)CPP管理不彻底;5)对认证之后增加的产品品类没进行危害要因分析。

5.韩国各地方食药厅,针对时令产品及大型节日产品制定计划对HACCP体系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6.上一年度要求改正事项再次不合格时加倍扣分。

7.韩国各地方食药厅每月要上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情况,上报内容包括总报表、企业清单、评价表等。

结论:HACCP体系是国际上公认和普遍应用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但比体系更重要的是企业全体人员对HACCP体系的认知和执行力度以及认证之后的持续监管。韩国从法律法规层面、政府层面在食品领域推广HACCP体系,再结合蓬勃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加强认证之后的监管,以便HACCP体系在食品卫生相关管理中持续有效发挥作用。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