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深圳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绿色制造)的培育、创建、动态管理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市、区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程序要求,评定市级层面绿色工厂,遴选推荐优秀绿色制造项目创建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工信部门)负责所在区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均按照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各区工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设立并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 近3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三条 各区工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要求,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库并组织本区培育库内对象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制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第三方机构、企业和园区应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区工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区绿色制造推荐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名单中绿色工厂原则上视为已列入各区绿色工厂培育名单。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符合性审核的列入市级绿色工厂项目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组织现场指导培育。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评审。按照“优中选优、严格把关”的原则,择优创建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遴选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优质项目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拟纳入深圳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市层面绿色工厂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获评国家层面绿色工厂按照自愿原则登录管理平台申领“企业绿码”,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的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同时列为深圳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和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二十条 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各区工信部门应在企业完成相关手续后,核实相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提出变更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区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工业园区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填报动态管理表、复核表。按照“三年一复核”原则,各区工信部门组织对绿色制造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复核。企业、工业园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区工信部门应即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调整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涉及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上报国家工信部:
(一)第十二条所列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市层面名单移出,进行公告,并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各区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跟踪,发现弄虚作假、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或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单个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我市年度绿色制造评价数不得超过15家。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区工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查实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在管理平台进行通报,3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区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工业园区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性绿色标准的制定,提升绿色低碳评价数据质量,发挥绿色制造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暂行办法》(深工信规〔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