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解读

《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11:43:12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解读

一、《清单》修订的背景?  

答:2022年5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清单”),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等90项监管事项,取得良好社会效果。随着福建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持续推进和行政执法环境变化,2022年版清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实践的要求,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不佳,经营主体普遍面临经营压力,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需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一个健康公平、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其中,准确把握“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的考量依据,避免同案不同罚、小案大罚、轻过重罚,《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既为当前政府所盼,亦为企业所求,更为基层所需。该项修订工作同时也被列入2024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二、《清单》修订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编制。所有修订事项均以《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二是坚持合理公正。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现行有关处罚裁量规则衔接、保持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执法裁量实际中食品、广告等领域“小案大处”“轻违重罚”等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坚持分类实施。清单在对市场主体适度松绑减负的同时,对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事项,按照“四个最严”重要要求谨慎列入,严守监管执法底线。五是坚持公开实用。修订编制清单不求大而全,注重实用性,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成熟一项做一项”,力求清单管用、实用、好用。  

三、《清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沿用2022年版清单分类,修订后的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四类事项,共计124项,具体包括:不予处罚事项49项、减轻处罚事项22项、从轻处罚事项50项、免于强制事项3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公平竞争、价格、网络交易、广告、专利、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计量、认证等各类市场监管事项。对照2022年版清单,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优化体例。采纳基层建议,聚焦有裁量空间的执法事项,将原清单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先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才予以行政处罚”的事项,从不予处罚清单中剔除。由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二)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清单事项和依据。从2022年5月以来,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发布了一系列工作指导文件。本次《清单》修订过程中,清单对应事项均进行了相应调整。例如,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废止的情况,删除了清单中“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事项;按照修订后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应修改清单事项依据。  

(三)适应执法环境变化,落实对新业态发展和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包容审慎要求。根据业务处室的评估意见,本次修订按照依法推行行政执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政策精神,不予处罚事项增至49项。  

四、如何在基层执法的过程中,保障《清单》得到正确统一的实施?  

答:为保障《清单》正确实施,我们对《清单》的具体实施提出了几点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符合《清单》适用全部条件的,及时依照《清单》规定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三)在适用《清单》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要注重引导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四)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未列入《清单》,或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决定。 

相关法规: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4〕2号)
 地区: 福建
 标签: 市场监管 行政执法 裁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