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6 13:42:5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71
核心提示:老年助餐服务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民生工作。2023年10月,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对全国各地做好老年助餐服务提出新要求。结合《行动方案》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该文件。

老年助餐服务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民生工作。2023年10月,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对全国各地做好老年助餐服务提出新要求。结合《行动方案》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该文件。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本市出台《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近年来,经过纳入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和实事项目强力推进,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社区长者食堂近350家、老年助餐点约1500个,日均供餐能力超20万客,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实现各街镇、居村普遍覆盖,受到老年人普遍欢迎。

结合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助餐服务需求,聚焦进一步织密设施布局网,增强可及性;进一步加强餐食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进一步优化优惠补贴机制,更好体现政策公平,制定该意见,明确工作要求和举措。

二、起草过程

在深入调研、总结现状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实施意见》。文件起草中,我们注意与国家11部委发布的《行动方案》进行对照,确保在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体现上海特色、固化上海经验、展现上海品质。华源副市长、赵祝平副秘书长专题研究,明确要求。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各区以及部分运营商的意见,达成一致,形成《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基本,分类服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多样发展”的助餐服务基本原则,提出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即构建设施布局合理、服务功能优化的城乡助餐服务网络;培育优质服务品牌,强化服务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具体而言,至2025年,全市社区长者食堂数量达到400家,老年助餐点达到2000个,日供餐能力达到25万客,老年人对助餐服务的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关于扩大服务供给

《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扩大和丰富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主要是加大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包括继续在街镇层面建设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长者食堂,以及在居村委层面布设更多老年助餐点。同时,鼓励在社会餐饮场所设置长者餐桌,鼓励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助餐服务。此外,提出优化配送服务,利用互联网物流平台、动员和组织多方力量参与为老年人送餐。

(三)关于提升服务质量

《实施意见》提出老年助餐服务的适老化要求,包括硬件设施、场地环境、餐食供应等多方面。提出按照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助餐服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尤其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对优秀的社区长者食堂和运营商给予表扬激励。

(四)关于强化服务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了加强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加强对助餐服务场所的信息登记和标识管理;加强智慧化管理,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鼓励通过智慧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用餐便利等;鼓励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中央厨房)运营社区长者食堂,培育优质服务品牌,以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提升服务水平。

(五)关于扶持保障

《实施意见》对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老年人用餐补贴和送餐费用补贴等予以明确。尤其提出,为体现上海“海纳百川”的城市温度,各社区长者食堂对于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本市的外省市户籍老年人,给予同等优惠折扣;为保障同一区域老年人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老年人,按居住地标准享受补贴,所需经费由居住地承担。

(六)关于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老年助餐服务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明确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在协同推进助餐服务的政策制定、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各区各街镇的属地责任和各运营主体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等。

四、实施期限

本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地区: 上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