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全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全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09 11:11:50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工信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完成“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组织全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
发布单位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4-07 生效日期 2024-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工信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完成“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组织全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和内容

(一)工作对象

以2023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基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须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审计期为2023年。能源审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2019)等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制定2024―2026年节能计划,初步提出“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编制形成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含节能计划和目标)编写提纲详见附件2。

二、工作流程

(一)能源审计报告提交

重点用能单位须于5月24日前将能源审计报告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左侧胶装成册)报送至我局绿色制造和材料处(联系人详见文末),能源审计报告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版通过深圳节能在线(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https://wb.gxj.sz.gov.cn/szjnzx/)报送我局。重点用能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二)报告审核

按照分级审核要求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属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计划和目标进行审核。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由我局组织审核,审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重点用能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对于“十四五”以来已开展过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可结合前期能源审计成果和本通知要求,更新完善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将予以限期修改,对再次审核不通过或拒不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将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并予以通报。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尽快组织辖区重点用能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已将能源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主体责任,根据能源审计情况制定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计划和目标,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和能效达标对标活动。对于能源利用效率低下,且不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工信领域能源审计企业名单

2.能源审计报告编写提纲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审核评分细则

(联系人:谢倩旎,电话:88102077)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6日

附件:   附件1-3下载.zip

 地区: 深圳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3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