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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粮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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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09 11:06:46  来源: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730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 粤粮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4-08 生效日期 202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6-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润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财政厅

农发行广东省分行

2024年2月27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不含植物油,以下简称自主轮换储备粮)。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方式、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承储企业包括省直属粮库和代储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财务、动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和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粤储粮集团公司)依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职责分工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及时解决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以及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下达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粤储粮集团公司具体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每月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数量收储入库后,向粤储粮集团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粤储粮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储存地点符合要求等情况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确认,同时抄送省农发行。

第九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采取代储方式的,一般按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成品粮不超过3年确定承储合同期限。其他品种承储合同期限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具体情况商粤储粮集团公司确定。

第十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和轮换时,承储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承储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粤储粮集团公司报备。粤储粮集团公司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报备。

第十一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可根据市场调控、省级储备粮布局调整优化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商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对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进行调整。承储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向粤储粮集团公司提出调整自主轮换承储计划的申请,粤储粮集团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调整。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其他原因退出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的,由粤储粮集团公司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后批复,收回计划。承储企业自行处置银行信贷关系。

第三章  储存和轮换

第十三条 粤储粮集团公司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全过程、各环节业务均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展,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数据全覆盖、仓内及关键部位监控视频全覆盖,按规定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申请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时,或在承储期间,可根据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向粤储粮集团公司申报相应的周转仓。周转仓应与收储确认仓房处于同一库区,并符合省级储备粮储存仓房要求。经粤储粮集团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备,同时抄报省农发行,周转仓作为自主轮换储备粮专仓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粤储粮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粤储粮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空仓确认并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情况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省外异地储存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调整,由粤储粮集团公司报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批准后调整,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六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承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粤储粮集团公司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粤储粮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轮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储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仓房号、采购成本等。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确保任何时点每个品种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原粮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每年至少有1个月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100%;等级、质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实物库存比例原则上按对应下达的计划分别计算。储存在同一库区、同一品种的不同计划批次自主轮换储备粮,可合并计算实物库存比例。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在执行实物库存数量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自主决定轮换数量、频率和交易方式。

原粮在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内至少轮换一次,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超过单个合同期的,在单个合同期内至少轮换一次。

成品粮在保质期内轮换,且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采取低温或准低温储藏方式,经第三方质量检验,储存品质能保证继续安全储存的,经粤储粮集团公司审核提出意见,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可适当推迟轮换。

在有特殊供应任务需要情况下,省粮食和储备局可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出库指令,并抄送省农发行,承储企业应无条件执行。按指令轮换产生的采购成本、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原则上据实结算。

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报送粤储粮集团公司,粤储粮集团公司汇总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同时抄送省农发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承储企业应将采购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粤储粮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自主轮换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为自主轮换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价差、损耗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二十三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原则上粤储粮集团公司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承储企业当年费用预拨申请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75%审核预拨费用。粤储粮集团公司每年3月底前汇总核算上一年度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按照规定将结算资料和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有关情况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拨付相关承储企业结算费用。省财政厅结算和预拨费用文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四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的,承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应急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应急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能够按照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在动用指令指定的时间内能够按照承储计划数量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中粮食接受省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动用时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省人民政府如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承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则省人民政府无需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急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省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自主轮换储备粮采购成本、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费用支出由承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粤储粮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拨付。承储企业从农发行贷款的,费用支出拨付至省级储备粮专户。承储企业收到费用后,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等量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的,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二)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的,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三)承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粤储粮集团公司有权终止承储合同。如承储企业提出承储合同终止申请,由粤储粮集团公司报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

(四)动用期间承储合同到期的,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承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粤储粮集团公司、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粤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建立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检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粤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粤储粮集团公司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粤储粮集团公司应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并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按承储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付;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粤储粮集团公司应报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取消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承储任务,追究承储企业责任,对代储企业终止承储合同,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在库省级储备粮、计付在库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追究违约责任。省直属粮库整改期间和取消承储任务后的费用补贴计付,参照代储企业执行。

(一)未按要求实行专仓储存的,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二)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或等级、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收储调整粮食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

(四)未按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未按规定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向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监管数据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食(原粮)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成品粮超出保质期,或轮换进出行为未报备的,或轮换出入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不完备的;

(六)未落实实物库存量规定要求的;

(七)发生盗窃、火灾、粮油储存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自主轮换储备粮较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代储企业同时适用《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应急动用时,承储企业不能按承储计划数量提供实物的,收回合同期内承储计划数量与动用时实物库存数量差额部分费用补贴,并从重追究承储企业责任,视情况终止承储合同或取消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 粤储粮集团公司负责追收承储企业违规违约费用,并上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省农发行应加强对违规违约承储企业专户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储企业专户资金安全,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规违约费用的追缴工作,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粤储粮集团公司的资金划拨通知书,做好相关资金划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粤储粮集团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粤储粮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省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省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粤粮调〔2020〕12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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