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0 16:51:10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94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4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3-20 生效日期 2024-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4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强化高水平法治供给,着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安排,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围绕服务保障国家战略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运用2023年本市全面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成果,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推动完善本市法规规章体系,更好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效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照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坚持科学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发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听取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确保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更好维护法制统一。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落实《关于完善市政府提交议案的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机制的意见》,健全浦东新区法规立项、起草、审核与联动机制,加快构建与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

三、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项立法工作

起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正式项目至少提前两个月报送草案送审稿,为法制审核工作预留合理时间。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部门、单位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立法事项,市司法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必要时提高协调层级,努力把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单位重新研究起草。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项目,要在2024年11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章文本草案、调研论证报告。同时,起草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机制的部署要求,围绕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实效性四方面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工作,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评估清理报告和拟修改、废止的立法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起草部门、单位要通过“上海全面依法治市大系统”——“行政立法子系统”(政务外网网址:http://10.83.251.114:6030/cas/;联系电话:24029102)报送相关材料,并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23件)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含浦东新区法规)草案项目(15件)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2.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修改)(市地方金融局)

3.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暂定名)(市教委)

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暂定名)(市文化旅游局)

5.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暂定名)(市药品监管局)

6.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7.上海市气象条例(暂定名)(市气象局)

8.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修改)(市农业农村委)

9.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暂定名)(市医保局)

10.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市民政局)

11.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暂定名)(市司法局)

12.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的若干规定(暂定名)(市地方金融局)

1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债券发展的若干规定(暂定名)(市地方金融局)

14.上海市浦东新区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暂定名)(市商务委)

15.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拟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8件)

1.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

2.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修改)(市政府办公厅)

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4.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5.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6.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修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7.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修改)(市公安局)

8.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面评估清理等要求开展的打包修改与废止项目。

二、预备项目(27件)

(一)地方性法规(含浦东新区法规)项目(13件)

1.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改)(市公安局)

2.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暂定名)(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4.上海市公益广告条例(暂定名)(市市场监管局)

5.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市卫生健康委)

6.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改)(市文化旅游局)

7.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修改)(市交通委)

8.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市交通委)

9.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10.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市农业农村委)

11.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暂定名)(市民政局)

12.上海市政务服务条例(暂定名)(市政府办公厅)

1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暂定名)(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府规章项目(14件)

1.上海市退役军人安置办法(暂定名)(市退役军人局)

2.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暂定名)(市知识产权局)

3.上海市地方储备管理办法(暂定名)(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4.上海市物流仓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定名)(市消防救援总队)

5.上海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暂定名)(市房屋管理局)

6.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暂定名)(市残联)

7.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市民政局)

8.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修改)(市司法局)

9.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市司法局)

10.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11.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1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市医保局)

13.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14.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修改)(市房屋管理局)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14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2.上海市市域铁路运营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交通委)

3.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建设管理办法(暂定名)(市农业农村委)

4.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暂定名)(市市场监管局)

5.上海市绿色航运示范区管理办法(暂定名)(上海海事局)

6.上海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暂定名)(市地震局)

7.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修改)(化工区管委会)

8.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9.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修改)(市交通委)

10.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修改)(市数据局)

11.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12.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1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市国动办)

14.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市房屋管理局)

   文件下载

 地区: 上海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