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聚焦新时代首都发展、改革和民生重点领域,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现对2024年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2023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报告。贯彻落实环保法规定的环境报告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持续进行监督,全面听取本市2023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监督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情况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时间安排在3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为切入点,重点监督医保基金支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保基金支付和使用绩效、严格监管、安全运行、便民服务等情况。时间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改革提升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审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分园改革提升发展情况,以及各区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园改革“一园一方案”,落实分园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对分园发展建设的组织领导,深化分园管理体制改革,做强分园管理机构职能,建立健全跨部门议事协调机制,加大对分园政策支持,做好服务配套,吸引集聚人才、金融等创新资源,加强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市区协同进一步加快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等情况。时间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
(四)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申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全市法院依法发挥审判监督纠错纠偏功能,开展再审审查工作情况;对重点案件进行专项评查,优化审判质效,强化效果考核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化解重复信访,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情况等。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商事案件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推进大标的额民商事审判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融合履职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开展裁判标准不一致问题类案监督,推进统一自由裁量权行权标准等情况。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情况的报告。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重点监督建立健全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运行等情况,对污水治理、厕所改造提升、供水设施改造、乡村道路建设等工作情况开展调研,特别是详细了解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情况。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农村委员会、农村办公室负责。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依法履行人大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职责,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听取地方政府一般、专项及隐性债务规模、结构、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重点监督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及风险防控情况。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化便民惠民工作情况的报告。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医疗服务信息化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重点监督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与治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能力、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健康信息平台更好满足市民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等工作情况。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3年度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及四类资产综合报告。重点监督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资产依法高效管理,加强资金资源资产统筹优化配置,支持本市各项事业和基本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以及更好发挥四类国有资产在推动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等情况。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一)听取市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重点监督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等情况。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二)听取市政府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规划报告制度,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全面听取总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总规实施工作方案(2021年-2025年)确定的重点任务推进情况。重点监督城市副中心控规实施情况和交通发展建设规划落实情况。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有关工作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
二、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推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不断提高计划、预算管理及执行的水平、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一)听取和审议本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学化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情况。
(二)听取和审议本市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审查预算支出进度、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等情况,以及首都重大战略任务、全市重点工作、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听取和审议本市2023年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市级决算。审查财政支出政策实施、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以及财政保障能力、成本节约、运行成效、财源建设、管理规范等财政运行质量,政府强化预决算管理、资源统筹,提高财政配置效率等情况。
(四)听取和审议本市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监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强化审计监督的情况。
以上四个报告,时间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北京市2024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并作出决议。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依法审查批准2024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新增债务使用方向、支出重点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以及一般债项目的合规性、专项债项目的科学性等内容。时间安排在5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认真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跟踪监督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以及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预算、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等管理水平,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市委决策落实落细的情况。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三、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实施以来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市政府及公安、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发卡主体落实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情况,深化依法打击治理,注重源头防治,加强群防共治,坚决斩断犯罪链条,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情况等。时间安排在5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二)检查《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实施情况。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检查城市更新条例的议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条例实施以来城市更新导则等配套文件的制定备案情况,条例的宣贯和条例规定的主体责任、实施程序、保障监管等主要制度的落实情况,居住、产业、设施、公共空间、区域综合等五类12项更新内容的整体推进情况等。时间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本市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以来加强非遗保护传承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时间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
(四)检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规实施以来本市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市政府及公安、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犬只分区管理、登记年检、健康免疫、依法经营、规范饲养、收容处理以及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况,切实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不断提高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等。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五)检查《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宣传、文化带建设、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发现并推动解决相关问题。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协助。
四、开展专题询问
结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要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改进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有关工作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予以配合。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开展审查工作情况,以及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的具体举措等内容。时间安排在3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办理优化营商环境、医疗服务信息化、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检查城市更新条例四项代表议案,市政府要委托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在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的书面报告中,重点回应市政府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的处理情况。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工作,听取代表意见,促进市政府充分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增强议案办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要对去年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关工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
对列入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负责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准备,务求实效,确保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