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相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就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作出了具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公开范围和要求
(一)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二)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三)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公开时间
(一)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二)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三、公开方式
(一)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企业作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