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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产质2024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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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4 11:11:3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7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3〕117号)要求,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抽查震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产质20240031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生效日期 2024-0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3〕117号)要求,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抽查震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统筹本市监督抽查工作

(一)科学制定抽查计划。每年年末尽早启动下一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工作,并做好抽查工作经费预算申报。原则上年底前应确定下一年度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整治等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将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明确要加强质量监督抽查的、安全风险较高或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的重点产品列入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包括抽查产品种类、抽查项目(以安全性项目为主、重点安全项目为必检项目)、抽查批次、抽查环节(生产、流通或网络)、抽查重点区域(生产或销售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场所等。各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区级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抄报市局。

(二)运用多种抽查方式。根据产品质量监管需要,分别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抽查(应急抽查)、跟踪抽查、联动抽查等监督抽查方式。常规抽查适用于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品类;专项抽查(应急抽查)用于应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批示要求等特殊监管需求;跟踪抽查一般覆盖5年内两次以上抽查不合格企业和拒检企业;联动抽查适用于量大面广且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产品,由抽查组织方统一制定方案,同步开展监督抽查。

(三)统一抽查工作规则。根据监管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区级监督抽查原则上直接采用市局制定发布的实施细则。在同一年度内,除专项抽查(应急抽查)、跟踪抽查外,原则上对同一家生产者或销售者抽查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任务,每个任务不得超过3个批次,前述限制数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探索开展评价性抽查。市局将选取一批关系国计民生、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产品,市区联动探索开展评价性抽查,抽查结果状况以“合格率”为关键评价指标,作为评价区域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效能的重要指标,并为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分析、质量工作考核和制定监管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精准规范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五)规范实施抽查任务。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开展监督抽查任务,根据监管需要倒排计划,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时间,确保工作节奏不受影响。严格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季节性、节令性产品,安排在生产或销售旺季抽查,同时要兼顾抽查结果发布时间安排。

(六)及时发布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按照“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发布”要求,原则上在抽查结果异议期满就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监督抽查结果较为敏感的,可以在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一并通报,并应在公开前做好舆情评估和应对方案。其中,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七)强化统计分析和定期通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组织抽查方采用抽查不合格率等进行深入分析,并按产品分类,定期、定向公开或不公开通报统计分析情况。评价性抽查采用抽查合格率等进行统计分析。涉及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查情况应及时抄送公安、经济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多次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在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八)加强承检机构监管。除应对突发事件、开展专项整治、按上级有关要求需立即实施抽查等特殊情形外,一般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监督抽查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抽检工作。抽查组织方应将首次承担抽查任务、中标价格偏低、抽查不合格率明显偏低的承检机构作为重点,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承检机构,通报有权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在今后参加招投标评标时予以扣分。

三、严格实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九)严格不合格后处理。各单位要规范、高效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按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组织复查,及时通过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进行任务流转。对于燃气用品、消防产品、家居产品、成品油等环保相关产品,以及其他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快办快处要求的重点产品,要落实“即检即报告、即送达即处置”的工作要求。要综合运用质量技术帮扶、行政约谈、“列异”“列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后处理工作质量。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十)强化后处理督导检查。市局将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连续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较多、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性风险较大、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质量较差的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实施后续处置,防范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十一)加强质量监督帮扶。对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组织承检机构或其他相关技术机构分析产生问题原因,并出具针对性强的《质量建议书》。对抽查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组织技术机构召开质量分析会,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普遍性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或对策措施。

四、强化监督抽查组织保障

(十二)完善抽查数字化应用。积极应用产品质量监管系统,杜绝只做不录、少录错录、先做后录,运用系统实现市、区两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分配、抽样、检验、结果信息上报、不合格后处理以及查询、统计等全流程上网。

(十三)健全抽查技术支撑。遴选一批检测行业内具有权威地位、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过硬的检测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充分发挥其在标准宣贯、细则制定、机构检查、专项整治技术支撑、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等方面作用。建立完善监督抽查专家库,加强监督抽查队伍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技能大比武活动。

(十四)加强抽查工作宣传。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实现监督抽查工作的核心定位,持续强化结果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宣传。在节日节令、舆情发酵、媒体关注等关键节点,要做好新闻选题、科普宣传、素材提炼等准备工作,充分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成效。

(十五)强化抽查考核督导。要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经费保障能力,市局将以监督抽查及后续处置实施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区级监督抽查实施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区政府质量和标准化考核体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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