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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春季食盐市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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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1 10:30:07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重点检查食盐销售渠道供应安全和食盐质量安全。
发布单位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1-30 生效日期 2024-0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食盐监管,营造健康稳定的市场氛围,规范全省盐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春季食盐市场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行动检查内容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重点检查食盐销售渠道供应安全和食盐质量安全。  

(一)严格生产环节的检查。一是针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两个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质、食盐生产原料来源是否如实记录并保存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建立食盐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二是针对有非食用盐生产的企业,重点检查生产、销售、库存记录,非食用盐的外包装上有无明显区别于食盐的标识或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防止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三是抓好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产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筑牢安全环保底线。  

(二)规范食盐批发环节的检查。一是重点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资质及采购销售记录情况,特别是进入我省开展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是否已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告知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如未告知,及时提醒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二是重点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变相委托不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进行食盐批发的行为。  

(三)加强重点经营场所的检查。一是重点检查大型副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场镇小商品市场、商超等场所的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的购销合同、销售台账、交易明细等有关资料,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存在向其他食盐零售终端转批食盐、销售散装食盐等违法行为,食盐产品碘含量是否符合我省标准;二是重点检查食品加工企业、单位学校食堂、餐饮企业等集中用盐单位食盐购进合同、票据、进出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建立食盐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合格碘盐采购和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三是要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检查销售未加碘食盐零售网点是否为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的销售网点,非公示网点及时要求产品下架。  

(四)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可依据食盐产品质量标准对辖区内的食盐产品及政府食盐储备进行监督抽检。坚持点面结合、统筹兼顾,监督抽检覆盖城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覆盖省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食盐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不同业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检查方式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组织县(市、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检查、“指导+约谈”等方式对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及重点场所开展联合检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将组成督导组开展督查指导。  

三、时间安排  

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本次联合执法行动,一是要明确责任和任务,细化措施,注重方式方法创新,积极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形成整治合力;二是要以检查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以查促改,确保食盐市场监管工作落地落实;三是若发现食盐脱销或价格异常等问题,要按照各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供应。  

(二)突出重点,形成合力。一是突出对大型副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学校等重点场所的监管,突出对食盐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二是两部门要主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共同营造稳定健康的食盐市场氛围;三是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文明执法,查处的案件依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注重宣传,增强意识。联合执法行动中,两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对食盐专营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贯,进一步强化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依法经营意识,正面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用盐,积极营造食盐市场良好氛围。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在此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例,对好的做法经验相互学习借鉴。请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及附件表格分别报告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经济和信息化厅:朱兰  

电话:19102800213电子邮箱:139808758@qq.com  

省市场监管局:吴继东  

电话:18190880316电子邮箱:516040566@qq.com  

附件:   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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