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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闽粮储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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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4 10:15:44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856
核心提示:为服务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规范粮食竞价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发布单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闽粮储规〔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1-02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链接:《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规范粮食竞价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由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粮油竞价交易活动和交易当事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是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联网运营,组织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国家政策性粮竞价交易,引导和鼓励贸易粮进场交易,承担会员管理、商务纠纷调解、交易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联网公开竞价交易,具体交易方式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粮食竞价交易信用档案,对企业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

第二章  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交易实行会员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自愿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领取电子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具体事宜联系交易中心办理。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价交易;

(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交易中心的会员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交易,严格履行合同;

(二)自觉遵守本交易细则和交易公告;

(三)参与竞价应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接受交易中心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按规定年审;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十条 交易标的起报价由交易委托方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交易委托方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清单、检测报告(销售)、购销合同样本等材料,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对竞价交易所提供的文件、标的信息、检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交易委托方以“竞价销售(采购)清单”的方式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标的信息,由交易中心组织专场交易。清单内容应包括交易委托方名称、交易品种、粮食实际储存地点(货位号)、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承储库日正常出(入)库能力、常用出(入)库方式、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卸和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信息,其中竞价销售清单内容还应包括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以及生产产地等信息。交易委托方要根据自身实际出(入)库能力合理安排竞价交易批次、标的数量,确保竞价交易成交后业务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会员须在交易会前,按照《交易公告》及《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且会员电子密钥、CA证书和会员账号年审时间均处于有效期内,方可参与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经核实后,交易中心有权将违约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同时,违约方不得再参与原违约标的竞价交易。

第四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交易地点为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交易时间、地点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通知。

第十五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或远程交易服务器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会员终端设备或网络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通过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会采用现场交易或互联网竞价交易方式。竞价交易会开始时,系统显示起报价,会员在交易界面选择意向标的进行应价,终端屏幕显示场内即时价格,在该标的交易节倒计时结束前,每一次应价将刷新倒计时,直至无人再次应价,最后一次应价的会员竞得该标的。

第二十条 竞价幅度系统默认按每吨2元调整应价,会员可按竞价幅度的倍数自行调整应价格。特殊情况竞价幅度有变化的,以竞价交易专场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若专场交易会同一品种标的有部分标的流拍,按照交易会流程,在该场次所有标的竞价交易完成后,应交易委托方书面要求,在起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流拍的标的重新竞价。若专场交易会同一品种标的全部流拍,应交易委托方书面要求,流拍标的允许修改起报价,按照交易会流程重新竞价。

第七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认真阅读交易公告、交易规则、交易清单、购销合同样本、质检报告等交易文书。参加竞价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和认可上述交易文书全部内容,应对竞价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除交易公告、购销合同另有规定外,粮食质量安全按国家最新粮油质量安全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后按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未中标者保证金及中标者多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会员可在系统内自行申请退回银行账户。交易中心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凭《竞价交易中标通知书》于交易会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交易委托方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样本详见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待交易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履约完成后,由交易委托方出具《合同履约完成确认书》,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返还。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系统账户内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三十一条 远程交易的会员应选择性能良好的计算机并配备快速的宽带接入互联网,以保证交易数据的通畅,会员如因自身计算机硬件设备或当地宽带接入故障、页面浏览器等原因造成的交易失败,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交易身份认证介质,因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中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中标人违约:

(一)拒签《购销合同》的;

(二)交易成交后,中标人违反《购销合同》约定条款的;

(三)违反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中标人违约的行为,违约者所缴纳的相应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由交易委托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收取。除《购销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交易委托方。

存在违约情况的,买卖双方须对违约情形和处理情况进行确认,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合同违约处理确认书》,交易中心依据书面的《合同违约处理确认书》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货款结算方式和交货方式按《购销合同》执行。违反《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约定条款处理。交易中心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购销合同的一方,对交易双方产生的合同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由交易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调解,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可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及《购销合同样本》等交易文书是竞价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交易细则》未尽事项,详见《交易公告》。

第三十八条 粮食种子、饲料及其它商品竞价交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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