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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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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2 16:51:25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规〔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4-01-02 生效日期 2024-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1-14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标准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事标准制订、实施、监督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专家库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请和入库

第五条 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能够客观地履行职责;

(二)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三)具备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掌握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订、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五)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六)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如专家特别优秀,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在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职务或入选IEC青年专家领袖的国际标准化人才、市政府支持发展领域的专家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专家填报《深圳标准专家库备选专家信息登记表》,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结合深圳标准工作需要对备选专家进行遴选,拟定入库专家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备选专家;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聘任入库,入库名单在市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第七条 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市主管部门发布公开征集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后,接受专家入库申请。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起草深圳标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

(二)参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等各类标准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三)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工作;

(五)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贯、国际国内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标准工作。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专家参与评审类活动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以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三)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聘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标准项目评审活动,按时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三)如实填报入库专家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告知市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五)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承担的工作有利害关系或与评审项目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六)从事评审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库长期开放,供市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制定或实施政策以及开展立法、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咨询、培训、宣贯、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库信息系统,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通过信息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出来的专家视工作需求,在工作任期内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确定需求:使用专家的单位或部门就工作任务确定需要的专家专业、领域和数量等;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或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或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专家是否能够参加相关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五条 遴选专家参加标准奖项目评审、验收活动,应遵循回避、随机、客观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需有5人以上单数专家;

(二)综合考虑评审、验收项目的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化领域分类,遴选专家的专业领域、资格和能力应尽量匹配,因项目类别太多不能覆盖的,专家组需保证1名综合类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六条 对专家、专家组在参加标准奖项目评审、验收活动时出具的意见,专家库使用部门应进行监督复核,如不按要求进行打分、评为0分或专家之间评分差异大于等于30分的,应当提请专家组合议确认。

在评审、验收等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专家库使用部门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经聘任入库的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对专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专家的专业、工作履历、擅长领域、职称等进行类别划分。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在库专家开展交流活动,学习标准相关工作的知识,提高专家能力。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及时对专家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每次邀请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后,使用专家的单位或部门从作风态度、专业能力、团队协作、公正意识等方面对专家进行评价,专家得分合格的,保留参与相关工作的资格;得分不合格的,暂停其参与相关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

各使用单位或部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决定其解聘出库,并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隐瞒个人信息,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六)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的;

(七)两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八)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九)因专家的失职行为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十)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专家因超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与该专家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五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向市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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