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部委相关工作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即日起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其中机动车(含机动车安全技术、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产品(含电子电器产品、成品油、头盔及安全帽、珠宝玉石和金银首饰、眼镜、建材、储能电池、消防产品、建筑保温材料等,下同)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对其他监管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对2024年度被立案查处和无故不参加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全覆盖检查,对省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降低抽查频次。司法鉴定机构和公安刑事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列入本次抽查范围。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查。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①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②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③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以及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等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由公安部门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及《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894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处罚,撤销资质的逐级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③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工作管理,对存在联网信息软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不予联网,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机构、检测软件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一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价格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分析,重点关注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并分析原因。检查发现机构数据异常的,要及时依法开展调查;机构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应当暂停接收检验数据并要求限期整改;机构不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以及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认定属于《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撤销资质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或取消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实施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根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未经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结果;2.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监测数据、结果;3.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4.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5.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监测数据、结果;6.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以及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3.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移送案件进行核查,核查处置结果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虚假证明文件罪或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实施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及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及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重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是否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合规管理,持续保持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请按照《2025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2)于2025年6月15日前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备查。在监督抽查时,监管人员将对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
(二)联合实施检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监管职责,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于2025年10月2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三)公开检查结果,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信用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将联合或者分别对相关领域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
(二)规范检查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改正),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监管系统(https://www-app.gdeei.cn/jcywjg/)。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
(三)严守工作纪律。
各地监管人员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由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严格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品或礼金等,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等活动。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包含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抽查领域、比例、数量以及被抽查机构名单,并于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2025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及典型案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卢卫军,020-38835937,gdsjj_rjc@gd.gov.cn;
省公安厅:张修远,020-83110634;
省生态环境厅:李亦群,020-87537849;
省交通运输厅:谢欣欣,020-83732281。
点击下载: 附件1-4.docx
1.______________生态环境局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
2.2025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3.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4.2025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