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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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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2 04:54:02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要求及委工作安排,现就2023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1-02 生效日期 2024-0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要求及委工作安排,现就2023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1月25日前,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和督促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2024年2月,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数据审核。各有关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完成数据修正完善。

二、填报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

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3年度报告。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可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上“国家局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图标进入(http://111.33.173.53:8093),或直接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统计工作完成时限处于春节前夕,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按照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完成上报。

(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具体情况,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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