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燃气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燃气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2 16:57: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依法及时、从严惩治燃气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2-20 生效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依法及时、从严惩治燃气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充装燃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查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和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未取得相关资质而充装燃气,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三、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器具及其配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阀、燃气管等燃气器具及其配件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四、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燃气器具及其配件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全区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燃气违法犯罪线索。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12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