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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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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9 16:17: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430
核心提示:为推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肉品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2-15 生效日期 2023-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局:

为推动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12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2023-2027 年)

为推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肉品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法规制度不断完善,行业发展秩序得到规范,行业转型升级有序推进,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全区 12 个盟市 103 个旗县(市、区)设立农牧业系统畜禽屠宰监管机构,明确了职责,形成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的管理构架。

至 2022 年底,全区共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543 家,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45 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380家,禽类 18 家。禽以外的企业全部开展“瘦肉精”自检。

目前,我区已形成屠宰行业相关法制、标准、规范体系,依法规范全区畜禽屠宰活动,维护屠宰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

(一)法规制度不断完善。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等法规,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19 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 号)等文件,保障畜禽屠宰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行业发展秩序得到规范。明确了盟市开展畜禽屠宰厂(场)许可(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盟市农牧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评估;健全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生猪屠宰企业的非洲猪瘟实验室进行了提升改造,有效保证肉品市场的安全有效供给。

(三)行业转型升级有序推进。通过严格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和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在草原牧区、农牧交错区、农区,培育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企业,形成区域性优势产业园;对新建的屠宰厂(场),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条件审查,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纳入全国屠宰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四)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重点和关键环节,严格驻场官方兽医日常监督检查,紧盯入厂畜禽和出厂畜禽产品这两个关键点,认真开展屠宰环节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大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以及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企业和“代宰”企业的检查力度,落实屠宰操作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有效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面临形势

我区屠宰行业取得发展,为下一步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对照新时代新征程对“四个最严”的新要求,我区屠宰行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屠宰产能总量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由于地区原因,我区屠宰产能长期面临“二多二少”的问题,即,落后产能多,先进产能少,设计产能多,利用产能少,屠宰与养殖产能匹配度、屠宰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产业竞争力亟待提升。

专栏 1 按年设计屠宰量分类:猪为 2144 万头(2022 年屠宰量 305 万头)、牛为506 万头(2022 年屠宰量 23.7 万头)、羊为 7986 万只(2022 年屠宰量 1282 万只)、禽为 2 亿羽(2022 年屠宰量 9981.35 万羽)。养殖、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有 30 家。

二是屠宰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总体偏低。行业统计显示,我区屠宰机械化率不足 20%,生产效率较低,手工屠宰在卫生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一定隐患,能够实现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屠宰的企业数量较少,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专栏 2 畜禽屠宰企业中,机械化生产 71 家、半机械化生产 469 家、手工生产 3 家。

三是屠宰行业比较效益整体较低。屠宰产能利用率低,利润主要集中在头、蹄等副产品上,行业利润率处于一个较低水平。需要通过与上游的养殖、下游的精深加工等环节协同一体化发展,稳定猪牛羊源供应,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和水平。

专栏 3 截至 2022 年,有商标的企业 53 家、区域公用品牌 12 家;收入 2000 万及以上规模企业 50 家;养殖、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 30 家。

人民群众对牛羊等其他畜禽肉品质量安全要求高、需求量大,培育畜禽屠宰企业做大做强,为保证牛羊等其他畜禽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意义重大。一是国家、自治区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促进畜禽屠宰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我们量身定制了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重大任务,自治区一以贯之高位推动抓落实,有力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全产业链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数字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关键支撑。

三、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为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防风险、固安全、保供给”,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监管执法等措施,确保畜禽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 2027 年,畜禽屠宰企业数量要达到两个 50%;即收入 2000万规模及以上屠宰企业数量占比为 50%;养殖、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数量占比为 50%。

1.优化产业布局。依据畜禽养殖优势区域,合理设置屠宰产业集中特定地区,以提高产业聚集效应和资源共享程度。盟市要结合旗县区畜禽养殖情况,从严控制畜禽屠宰企业设置数量,到 2027 年,自治区屠宰企业 550 家左右,其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140 家左右、牛羊定点屠宰企业 360 家左右,其他畜禽 50 家左右。

专栏 4 新建畜禽屠宰场,应当设置在养殖主产区;年设计屠宰量为生猪为 10 万头及以上、牛为 1 万头及以上、羊为 15 万只及以上、禽为 1000 万羽及以上的规范化机械化、具有智能化的企业,马属动物参照“牛”。

2.加快产业一体化发展。到 2027 年,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自营率达到 75%以上,培育养殖、屠宰、加工一体化经营企业数量280 家及以上,收入 2000 万规模及以上屠宰企业数量 280 家及以上;其中,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 100 家,形成集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和品牌建设等一体化发展的供应链体系。

3.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到 2027 年,畜禽屠宰企业全部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屠宰企业分级管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制度;加强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建设,提升畜禽屠宰企业机械化智能化水平,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厂达到 200 家及以上;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 99.8%以上,确保屠宰环节不发生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创新服务模式。从目前没有 1 家的基础上,到 2027 年有530 家及以上屠宰企业用上信息化智慧资源,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促进检疫检验信息关联、屠宰准出和市场准入贯通;屠宰企业监管服务、监测指标全覆盖,统计监测的智慧效率和智慧准确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决策有依据,实现一体化全链条可追溯的服务管理。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屠宰企业进园区。各地要围绕“生态、绿色、安全”等要素新建屠宰企业,有园区的地区要安排企业在园区设置布局;结合市场需求,推动已建屠宰企业向园区集聚,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畜禽产品品牌。每年补贴一定资金支持进园区的屠宰企业拓展功能,开展参观、旅游、现场零售、签订合同等文旅融合活动,拓展功能后的企业每年活动力争有不少于 10 个亿的销售和签约额度。

(二)培育屠宰行业发展新动力。以产业链为依托,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屠宰企业整合、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融资,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屠宰领军企业;鼓励发展大型屠宰企业牵头,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跟进,养殖户积极参与的屠宰产业化利益联合体,实现产销衔接和利益联结,为屠宰产业发展提供新动能。

(三)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鼓励屠宰企业合理选址布局、完善设施设备功能、配齐匹配装备、规范生产工艺和操作,排放达标、流向科学、处理无害化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配备合格人员、健全防控体系、开展品牌经营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使屠宰企业能够达到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

专栏 5 ①质量管理规范化。一是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效果评价,有纠偏措施。二是所屠宰畜禽应来自自有养殖场和(或)签约养殖场,若接受委托屠宰,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严格落实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确保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追溯完整有效。

②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二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三是环境卫生。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③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屠宰、急宰、检验室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屠宰工艺流程、卫生和疫病防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温度控制、通风、照明、血液和产品贮存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等设施。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④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屠宰生产。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三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及厂区环境,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冷藏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⑤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匹配。建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配备常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风险管理。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⑥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不可食用副产品及生产、检验检测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畜禽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四)引导屠宰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推动出台屠宰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引导标准化屠宰企业与中小型屠宰企业采用“入股、分红、兼并”等方式,帮助中小型屠宰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生产条件等,使其做大做强,扩大屠宰环节畜禽肉产品供应规模和比例,建立稳定的生产供应体系。盟市要合理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从严控制设置数量,严格监管,保证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

(五)提升屠宰企业数字赋能能力。以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标准化建设、一体化发展为契机,推动智慧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促进检疫检验信息关联,无纸化出具“两证”,屠宰准出和市场准入贯通,提升畜禽屠宰企业智能化水平;鼓励屠宰企业自建数字化,开展智能化生产和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生产收益,保证企业生产质量安全,提升畜禽屠宰企业智能化水平,实现产品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管理。

专栏 6 实施数字赋能工程建设

(六)加强风险监测。有针对性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掌握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加强风险核查追溯,有针对性地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督查,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充分应用考核评价结果。发挥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旗县(市、区)评价等激励作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

(八)加强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建设,完善制度,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导手册等,提高检查人员隐患排查能力,加大力度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吸取各种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环境影响评价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将对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消除和减轻环境影响措施,规避和有效减轻不利影响。

(一)不利环境影响分析。畜禽屠宰产生的主要污染为屠宰企业建设施工期间的施工污染以及投入生产后的运营污染。施工污染包括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噪声产生的施工噪声、施工废水、施工固废,属于短期阶段性污染。运营污染是指运营期间畜禽屠宰加工产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污染。上述污染因素会对项目实施地的水质、土壤、空气产生局部影响。

(二)消除环境影响措施。严格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畜禽定点屠宰的建设项目,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加强项目实施后,可能影响的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目标监测与保护,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屠宰企业建设施工污染源管控,依法严格落实建设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控措施。加强屠宰企业运营期间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有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标准。遵守畜禽屠宰操作规程,落实生产车间防渗措施,严格执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各类畜禽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鼓励提高屠宰企业厂区绿化率,降低噪声污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市要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优化区域和结构布局,延长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绿色发展。在政府统一领导,农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业务指导、政策扶持、市场监管、示范带动和宣传推介等工作,促进畜禽屠宰行业科学规范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统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园、农机补贴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积极支持屠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屠宰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屠宰贷”“屠宰担”等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屠宰产业经营主体予以信贷保险支持。

(三)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围绕屠宰关键节点,创新集成一批屠宰新标准、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屠宰企业提质增效;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和法规培训和人员考核评价,不断提高屠宰从业人员、监督执法人员的能力。

(四)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完善的农牧、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协作行动衔接机制,厘清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的责任边界,通过部门之间协作行动,加大畜禽屠宰监管力度,全覆盖无死角检视畜禽屠宰活动。农牧部门做好屠宰过程中的技术支撑和产品的监测抽检工作,推进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把好检验检疫这个关键关口;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能,共同管好猪牛羊禽等,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五)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加强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向人民群众科学普及畜禽肉的营养、食用、储藏等知识,推动畜禽肉产品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健康良性发展的环境氛围。

本规划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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