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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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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28 12:44:4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宁环规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生效日期 2023-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23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相关机构、重点排放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童晓庆<0951>5160969、柳盼<0951>5160680)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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