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食品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新达路33号104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心党支部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审评相关业务,以过硬的专业技能服务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相关企业,全面助力广州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组织审查员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并整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许可事项及其变更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技术工作;负责培训和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负责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承担食品药品许可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心设置党支部。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确保本单位运行管理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社会公益性。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心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坚持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支部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审批;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人事任免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考核;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中心主任)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务、业务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推动本单位内控管理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负责人(中心主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由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定本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综合部、业务部、食品生产审查部、药品经营认证部、技术服务部。本单位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公益审评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对本单位开展公益审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不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可通过适当方式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服务对象可通过正当途径依法依规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线索。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领导,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以中心内部各项工作指南为操作指引,规范开展食品药品审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不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9日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