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上海市拟修订食品禁令 取消醉虾、醉蟹季节性限制!

上海市拟修订食品禁令 取消醉虾、醉蟹季节性限制!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6 11:12: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63
核心提示: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拟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0日。

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拟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0日。

本次修订主要涉内容如下:

(1)取消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季节性限制

将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内容删除。

(2)关于继续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自行加工的“醉制水产品”的说明

将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修改为“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以及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3)修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品种和有关表述

将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修改为“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4)新增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通告》新增“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有条件的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条款。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