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拟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0日。
本次修订主要涉内容如下:
(1)取消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季节性限制
将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内容删除。
(2)关于继续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自行加工的“醉制水产品”的说明
将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修改为“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以及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3)修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品种和有关表述
将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修改为“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4)新增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通告》新增“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有条件的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