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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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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1 14:00:24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为拓展风险预警交流渠道,营造共建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你点我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4-11 生效日期 2022-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你点我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营造共建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省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拓展风险预警交流渠道,营造共建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你点我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你点我检”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点选”的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抽样场所等,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程序进行抽样检验,并公示抽检和处置结果的一项“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你点我检”活动嵌入每年的抽检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际,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统筹考虑、有机结合。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和辖区内年度抽检计划,制定“你点我检”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方式、责任分工、操作流程、进度安排、工作要求、结果运用等。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问卷调查、直播互动、现场“点选”等。

(一)调查问卷的编制。应认真分析上年度食品安全抽检数据,并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舆情热点、群众留言、节庆假日和季节性食品等因素编制调查问卷,确定“点选”内容。“点选”内容可包括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抽样区域、抽样环节等。

(二)调查问卷的发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放:运用公众号、抖音、微博及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线上”发放调查问卷,公开征集;与日常监管和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发放调查问卷征集;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等人流量大的场所现场发放调查问卷征集。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发“你点我检”信息化平台、移动终端APP、小程序等,方便群众及时“点”“检”。

(三)现场“点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组织开展如“农贸市场专项”、“网红打卡店专项”、“奶茶专项”等主题现场“点选”活动,现场随机选择市民“点单”,也可以通过视频号、抖音等平台现场直播,互动“点选”;组织现场“点选”活动可邀请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参与。

少数民族自治州、县还可通过“点选”民族食品和制作民族语宣传资料等方式,扩大社会影响。

原则上不选择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地点和区域作为“点选”地点。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抽样过程中,可网络直播或组织群众现场观摩,全程呈现样品随机抽取、文书填写、现场封样,样品运输和交接等过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答疑。组织群众现场“点选”抽检样品时,可直接进入抽样检验环节,现场“点选”的样品不满足抽检要求的,应当当场向群众说明。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提前与检验机构做好工作衔接,开放实验室,组织群众代表观摩样品交接、样品前处理、仪器操作、数据分析、报告签发等全过程,现场回答观摩群众提出的与食品检验相关的问题,拉近群众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距离,增强对我省食品安全状况的信心。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你点我检”活动过程中,可同时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科普、食品安全标准解读、消费预警提示,以及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的“你送我检”等活动。讲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应当做到通俗易懂,方便群众理解。

第十条  “你点我检”数据审核、复检异议、核查处置等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你点我检”信息公示应当严格执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认真研判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公示标题应当标注“你点我检”字样,公示途径原则上与征集途径保持一致,方便群众关注和查询。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抽检情况、合格信息、不合格信息、不合格项目解读以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等。

第十二条  鼓励探索借助微博、微信、抖音、直播等新媒体,加大“你点我检”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你点我检”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你点我检”作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工作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日常监管、相关宣传活动和节庆假日,联动开展“你点我检”活动,扩大宣传范围,拓宽参与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承检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样品采集、储运、交接、检验等相关工作,确保“你点我检”工作质效。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你点我检”未明确事项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快速检测手段开展“你送我检”的,应当采用国家公开发布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检出阳性的样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结果确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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