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双节将至,你的商品促销标签对吗?

双节将至,你的商品促销标签对吗?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8 10:36:3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045
核心提示:随着中秋和国庆的临近,商家们已经开始采取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以此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然而,促销活动在刺激消费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有些商家曾经因为信息标识不规范而受到了处罚。为了引导商家依法合规开展促销活动,各地也纷纷发出规范促销倡议。那么促销标签应如何标识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整理,供商家参考。

随着中秋和国庆的临近,商家们已经开始采取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以此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然而,促销活动在刺激消费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有些商家曾经因为信息标识不规范而受到了处罚。为了引导商家依法合规开展促销活动,各地也纷纷发出规范促销倡议。那么促销标签应如何标识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整理,供商家参考。

一、价格促销时要标识的促销信息

1.显著标明促销活动附加条件和促销活动期限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商家使用“限时特价”等字眼进行促销,但往往并不注明活动时限,有些促销活动存在附加条件也并未标明,这都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显著标明条件。在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时,也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如“限时特价(仅限**牌月饼)促销时间:2023年9月29日 ~ 2023年10月1日”。

另外,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时,要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2.标明或显著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在进行折价或减价促销时,必须标明或通过其他易于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如果未标明或表明基准,则折价、减价应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在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则应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同时,对于可以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促销活动,商家应以显著方式标明或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如果未标明或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则应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3.限量促销活动要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是一种常见的促销用语,但商家在进行限量促销活动时大多不会标明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然而,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零售商在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时,必须明确标注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如果连锁企业旗下的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则每家店铺都应明确标注各自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此外,一旦限量促销的商品售完,应即时明示。

二、价格促销信息标识不规范或涉嫌违法

若商家在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信息标识不规范,可能会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判罚案例:

案例1:上海五角场地区一餐饮企业对店内的椰肉排骨汤推出了“限量发售,售完为止”的促销语,增加了不少客流量。但有消费者反映,每次来到店里想买,却总是被告知当日的椰肉排骨汤发售完毕了。后经工商杨浦分局调查发现,该餐饮店是为了持续吸引消费者,所以未标明限量销售的数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的规定。工商杨浦分局已对商家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2: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某餐饮店在网络平台发布“限时购”的视频,但未标明促销活动期限。当事人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的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结语

以上是关于商家开展价格促销时促销标签有关规定的梳理,双节将至,伙伴网提醒各商家在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规,诚信开展促销活动,仔细核实促销标签,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处罚 标识 消费者 标签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