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一文读懂保健食品功能

一文读懂保健食品功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8 10:31:4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96
核心提示:2023年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还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保健功能由27种变为24种,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了调整,并且明确了过渡期限。这些保健食品新规的发布实施,有利于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满足市场对不同功能保健食品的需求。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哪些以及保健功能如何声称,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2023年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还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保健功能由27种变为24种,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了调整,并且明确了过渡期限。这些保健食品新规的发布实施,有利于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满足市场对不同功能保健食品的需求。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哪些以及保健功能如何声称,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保健功能有哪些

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分别是营养素补充剂功能、非营养素补充剂功能和保健食品新功能。

1、营养素补充剂功能。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补充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功能”在2023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中收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2、非营养素补充剂功能。目前现行有效法规中规定非营养补充剂功能有24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留“增强免疫力”等24种保健功能,对表述进行调整规范;取消“改善生长发育”、“促进泌乳”、“改善皮肤油份”3种保健功能纳入目录,变化情况见下图。

3、保健食品新功能。应满足《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新功能定位有三个,分别是: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和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

二、保健功能如何声称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需要按照《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和《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

1、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3、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4、新功能保健食品需要分级标注保健功能声称,A级声称:“科学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B级声称:“支持性研究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C级声称:“有限的研究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

三、小结

以上为食品伙伴网结合相关法规总结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介绍,食品伙伴网将对保健食品及其他特殊食品相关的知识点进行持续更新与分析,敬请期待。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